投手篇+

裁判員想使比賽進行快一點,因此後援投手只試投三球就宣告比賽開紿,請問裁判是否可視情況之需要減少試投次數的權利?
各主辦單位各因其獨自規定,可將試投球數限制在八球以下。並給予主審視情況的需要適度減少試投次數之權宜。【參考規則8.03】
因二壘跑壘員企圖盜三壘,觸於投手板之投手,直接踏向二壘做傳球動作,但認為來不及,因此立刻再踏向三壘傳球使跑壘員出局,請問是否講成投手犯規?
不構成犯規。但如是向一壘做傳球動作而中止者為投手犯規。【參考規則8.05(B)及(C)「原註」】
跑壘員在三壘時,投手從固定姿勢(SET POSITION)舉起自由腳(右手投球者的左腳)停了片刻後向三壘牽制。請問上列情形是否搆成投手犯規。
是投手犯規。踏在投手板向壘傳牽制球時,投手板向壘傳牽制,自由腳必須向擬傳球之壘直接踏出,就是說必須一起動就應完成傳球,如上列搆成了二段動作的牽制行為應判投手犯規。【參考規則8.05(C)及8.01-(C)】
投手做固定式投球姿勢後,後腹前保持球的姿勢放下右手。請問上列情形是否投手犯規?
是投手犯規。投手採取固定式投球姿勢時必須投手保持球於體前(胸前或腹前)除退踏投手板或實際投球或向壘傳球外,任何一手不可以放離,若要退踏投手板也應雙手保持的狀態退踏,待軸心腳完全離開投手板後才可以放離任何一手。【參考規則8.01(B)及.05(J)】
裁判員對於投手的違規投球,是否於投球動作開始就立即宣告犯規?
不然,應等該投完全通過擊員時才可以宣犯,因依照規則雖然投手犯規,擊球安打、失誤、及其他理由到達一壘而睜其他跑壘員最少進了一個壘時,投手犯規不究,比賽進行中,此若裁判員對於犯規的宣告過早,可能影響進行中的行為。【參考規則8.05罰則及8.01(D)】(裁判執法時機,有緩侹死及即時投手犯規停止球)
跑壘員在一壘時,向無跑壘員之二壘傳球或做假傳作,護問是否搆成犯規?
是投手犯規,但如為防止一壘跑壘員之盜壘行為,以一 個動作正確地踏向二壘(自由腳)則不構成為犯規。【參考規則8.05(D)】
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在一、二壘時,投手不持球站在投手板上,二壘跑壘員看投手踏投手板就離開壘,結果被游擊手的藏球所觸殺,請問上列情形如何處理?
上列情形是很明顯的投手犯規,投手未持球時是不可以踏投手板,投手如踏投手板則應持球手,通常跑壘員都以投手的行為來做行動,所以上最情形應判投手犯規,取消二壘跑壘員的出局,原一、二壘跑壘員各保送一個壘。【參考規則8.05(I)】註:依裁判員之認定,未持球之投手如有欺騙之行為,仍可判投手犯規。
投手踏投手板與補手交換暗號時,球由手中滑落於地上時怎麼處理?
壘上有跑壘員時應宣告投手犯規,壘上無跑壘員時如掉落之球越出界內區者應宣告壞球,如沒有越出界內區不算投球。【參考規則8.01(D)原註】
投手踏投手板雙手持球接觸於大腿上看完暗號後,再把雙手移至胸前作固定姿勢,有否構成犯規?
是犯規。投手在採取固定姿勢以前應把單手放下於身體之側方,上述情形投手把雙手持球觸於大腿上( 身體之前方 )時,不得在把持球之雙手移至別的地方,一旦雙手保持放置於體前後,再度移動雙手之位置則構成投手犯規。【參考規則8.01(B)原註】
跑壘員在一、三壘時,投手於投手板上自由腳直接踏向三壘之方向作揮臂牽制的動作時軸心腳自然脫離投手板之前方( 使跑壘員回壘 )接著轉身踏向一壘之方向做牽制傳球是否犯規?
不構成犯規。踏觸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自由腳須向該壘之方向直接踏出,但踏出後(除一壘外)不一定要傳球,上述情形踏出自由腳揮臂之餘勢把軸心腳脫離投手板,無論脫離於投手板之前方或後方,然後又很明顯地把自由腳踏出一壘之方向作傳球或假傳者皆不夠成犯規。【參考規則8.05(C)原註】
甲對守備時派出A ( 右投 ) 、B ( 左投 )兩位投手,A先就投手位置,B先就一壘之守備,在同局中輪到乙隊的左打時,把一壘之B調來擔任投手,A調守備一壘,B使該左打出局後,又把A調回擔任投手對付次位擊球員,B回守一壘,當換地三位擊球員 ( 左打 ) 時,甲隊又把A調守一壘,把B調來擔任投手,請問守隊是否可以如此用調換守備位置之方法對付擊球員?
在同一局中投手就投手以外之守備位置,均以一次為限。所以上述情形第三位擊球員時,B再次擔任投手是可以,但A調守一壘是不可以的,A應該退出比賽。【參考規則3.03(B)原註】註:依少棒聯盟規定,僅每場之先發投手若被更換為野手,才可再擔任投手一次,因B為後援投手,所以被更換野手後,不得再擔任該場之投手。
跑壘員在一壘,投手採取固定式投球姿勢,開始做投球動作時因擊球員退出擊球區而停止投球,請問如何處理?
投手及擊球員雙方均違反規則,所以裁判原應宣告「暫停」,不判投手犯規,應警告擊球員:「投手採取固定姿勢時不得退出擊球區或停止打擊姿勢。」【參考規則六‧0二( B )原註】
後援投手替換前任投手,上場只投一球,經理 ( 總教練或教練 ) 欲將他換下,是否可以?如此時投手因手指受傷,應如何處理?又依據規則不得替換之不法後援投手登上投手板時如何處理?
(1)不可以,依據規則3.05首任投手及後援投手之義務:一旦投手上場必須投至第一名打者或當時的打者或代打出局或上壘或攻守交換之義務為止。(2)投手因受傷或生病無法勝任繼續投球時,經裁判原認定,則不在此限。【參考規則3.05(B)、(C)】(3)又裁判此刻未能發覺時 ( 先發投手、後援投手之義務時 ) ,依據規則 ( 3.05 (C)原註 ) ,於該投手投出一球前,仍可令其替補合法之投手,但該不合法之投手已投一球後或使壘上的跑壘員出局,即成為合法投手。
投手於守備時,為追接一飛球,被擋網將衣袖鉤破,在投球時被攻方抗議,問如何處理?
依據規則1.11(C)規定,不得穿著破爛之球衣或內衣出場比賽,如經裁判員認定有妨礙到擊球員之擊球或有違球員之形相,則應令其更換球衣始能進場比賽。
請問投手丘之高度為多少時?
1950年以前為15吋以下( 38.1公分 );1950年修訂為15吋 ( 38.1 公分 ) ;1969年降為10吋 ( 25.4 公分 ) 。(規則1.04規定)
三壞球一好球,擊球員被換下,代打者上場打擊,此時守備方換上新投手,球數是否重新開始算?
應照其三壞一好之球數續投,無論代打者或後援投手,其球數皆繼承換人時之球數。
一局前半,攻隊一舉攻得七分,此時輪到先發投手打擊教練為保留這一位投手至下一場使用,便決定派上代打,準備下半局啟用一名新人投手,如此是否被允許?
是不被允許的。依據規則3.05(A),先發投手必須至少投完一人次,因此這位投手必須上場打擊。 ( 該為投手除設DH外,必須上場打擊 )
前任投手受傷而無法任投,此時該隊無替補投手做暖身運動,適當的處理程序為何?
依據規則8.03之規定,倘因突然之事故,需由後援投手入替時,而無機會做賽前暖身運動,則主審准許投擲其認為必要的次數。
同一局中經理若兩次進入投手丘,則必須換下該投手。一名救援投手面對第一名打者,於投二壞球後,經理走上投手丘談話,接著又於一好球三壞球後,經理又上場,裁判是否裁定需更換投手?
依據規則8.06(C)、(D)之規定,經理或教練在同一擊球員時,不得二度前往該投手丘,裁判應該阻止經理第二度赴投手區,如不接受而赴投手區,經理將被命令退場,而投手投完該擊球員後,必須被強迫換投手。
二出局,二壘有跑壘員,此時換上後援投手,於未投一球即將二壘跑壘員牽制出局,形成三出局攻守交換。下局留由該投手先上場打擊,可否由別人代打?
是可以的。因為他雖未投完一人次,但以符合「攻守交換」之條件,故意可以被換下的。【依據規則3.05(B) 】
擊球員擊出彈入觀眾席之二壘安打後,裁判給投手一個新球,且令比賽開始,投手此時採固定姿勢之準備投球,突然一壘手要求投手傳球於一壘準備促請裁決「原擊球員再通過一壘時漏踏一壘壘包」,故此投手就將球傳向一壘,該投手之行為是否構成犯規?
並不構成投手犯規,可以促請裁決。上述案例中依據規則7.10(B)註二之規定:漏踏壘的跑壘員非經「促請裁決是不得判出局的。但又基於促請裁決之規定( 依據規則7.10(D)條文說明 ) :促請裁決應限於投手隊擊球員之次一投球前,或雖未投球但已做其他行動或意圖另外之行動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參考規則7.10(B)註二之規定及7.10(D)
二壘有跑壘員,投手投球時造成投手犯規,但擊球貝已將該球擊成三壘之滾地球,三壘手接球後,先嚇阻了二壘的跑壘員,再傳向一壘,但已來不及,使得擊跑員安全上一壘,上述狀況裁判員可讓比賽繼續進行嗎?
不可以。應令二壘跑壘員保送至三壘,成為死球,該投球不算,擊球員繼續打擊。上述案例中,因為二壘跑壘員並沒有進三壘,依據規則8.05之罰則規定:投手犯規係屬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保送安全進一個壘,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及其他原因進到一壘,且其他各跑壘員至少進一個壘時,與投手規無關。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未踏投手板即投球,該投球被擊出並為全壘打。該全壘打是否被承認?
該全壘打有效。依據規則8.01(D)之規定: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
投手採固定姿式投球時,見二壘跑壘員離壘很遠,就立即將球傳給游擊手,且造成投手犯規,但這一違規傳球卻暴傳,而該球往左外野飛去,此時二壘跑壘員通過三壘後續往本壘跑,結果被傳回之球觸殺於本壘。攻方教練提出抗議說投手犯規,應屬比賽停止球,該跑壘員應不被判出局,且回到三壘才對,是否正確?
不正確。依據規則8.05(M)原附註一之規定:投手向壘或本壘構成投手犯規尚且暴傳於壘或本壘時,各跑壘員除獲得因投手犯規應給予的壘外,可再冒險進壘。所以上述案例中,該跑壘員被觸殺於本壘是以「再冒險進壘」處理,故被觸殺出局是成立的。可參考〔註二〕說明。
二壘有跑壘員,投手採固定式投球,此時二壘跑壘員因欲�姉V三壘,該投手轉身直接踏向二壘作牽制的動作,但來不及,所以接著再踏向三壘傳球,結果將該跑壘員刺殺於三壘,如此是否構成投手犯規?
是為合法。依據規則8.05(C)原註說明:投手向壘傳球前,自由腳已向該壘踏出,但踏出後並不一定將球傳出(除一壘外)。所以上述案例中,該投手是先向二壘做假傳,再接著向三壘傳球,是不構成投手犯規的。
本判例發生於美國南部的一場業餘比賽,在此特別提出來僅供大家參考,以下是發生情形:有一位投手左右手皆能投球,是一個少見的左右手能互換的投手(Switch Pitcher),該投手恰巧在比賽中遇到一位擊球員,左右手皆能打擊的左右打擊者(Switch Hitter),在比賽中該投手是用右手投球,但輪到該擊球員時,見到投手用右手投球,所以他準備用左手打擊,而投手見擊球員是左手打擊,即馬上換成左手投球,擊球員見狀又採右手打擊,反之亦然,就此換來換去,無法進行比賽,當時業餘裁判也不知如何判決?結果請教職業裁判,得到結果如解答之說明。
投手首先必須決定採用右投或採用左投,一旦決定後便不得更改。以上述案例,依規則5.03規定:投手應向擊球員投球,擊球員得選擇打擊或不打擊。但規則中卻找不到適合引述之條文,該情況只有引述9.01(c)【參考8.05(h)】之方式在雙方公平下進行。
一、二壘有跑壘員,投手採固定式投球,該投手在準備動作中,突然退離投手板向向一壘牽制,結果將球傳入了觀眾席,此時壘上跑壘員應進至何壘?
該球屬野手之傳球,應給予跑壘員二個壘,依據規則8.01(E)之規定: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則視為內野手,而向壘暴傳時,亦視同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又依據規則7.05(G)規定:如該暴傳屬於內野手處理擊球後之取初行為所作之傳球時,則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起算兩個壘,其他狀況則以球傳出野手之時各砲壘員之位置為基準。所以上述狀況,二壘跑壘員應可回到本壘得一分,一壘跑壘員則可進佔到三壘。
一壘有跑壘員,投手雙腳立於投手板上,並雙手持球合於身體之前方,採揮臂式之投球,在看完捕手暗號之後,突然將軸心腳退離投手板並向一壘作牽制,攻方教練提出抗議向裁判說:「揮臂式投球雙手持球合於胞前就不能退離投手板,該投手的動作是否構成投手犯規?」
不構成投手犯規,依據規則8.01(B)註五之說明:上述情形投手並沒有採取投球起動動作,以雙手持球之狀態退出投手板後,方做傳球動作,是符合規定,不構成投手犯規。
二壘有跑壘員,投手採固定式投球動作,此時該投手見二壘跑壘員有盜向三壘的行為,即及時將軸心腳退離投手板,其間受到捕手的牽制暗號後,該投手即轉身將離壘的二壘跑壘員牽制出局,該行為是否構成投手犯規?
是為投手犯規,上述案例中可說是裁判員的疏忽,依據規則8.01原註說明: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裁判員對於此種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投手退離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或屢次退離投手板,否則有違投手須踏投手板接受指示之規定。所以上述案例雖裁判員都沒有宣告投手犯規,但實上已構成了犯規行為,裁判員應依據規則9.02(C)之說明及9.04(C)【原註】對於裁判員之一般提示項目來執法,方能達到競賽之公平原則。
二壘有跑壘員,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該投手看完捕手暗號後,將軸心腳向投手板之前方脫離後轉身向二壘踏出自由腳作牽制,是否構成投手犯規?
構成投手犯規,因為該投手向二壘轉身牽制之前,先將軸心腳移至投手板前方再轉身,依據規則8.01.(B)之規定:採固定式投球姿勢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
一壘有跑壘員,投手採固定式投球,該投手於伸展動作中轉身欲牽制一壘之跑壘員,但已來不及之狀況下,再將自由腳踏向二壘並傳球至二壘將該跑壘員觸殺出局,其間裁判員即宣告投手犯規,守備方教練提出抗議說,該投手依規則條文是符合行動上(PLAY)之必要,應不可以宣告投手犯規,該案例中守方教練所提出之說明是否正確?
不正確,是為投手犯規。依據規8.05(B)之規定: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是為投手犯規。
三壘有跑壘員,投手於投球動作中,不慎將手套脫離手,且掉於地上,但還是以連貫性將球投出,其間擊球員見狀突然也退離打擊區,但該球卻是被判好球,此時攻方教練提出抗議認為該投手犯規,此狀況該教練所提是否正確?
不正確。上述案例曾發生於青少棒之比賽,該案例中所發生之狀況在規則中找不到,投手在投球動作中掉落手套,並無任何違規及罰則,並且投手亦能將投球動作連貫,並無中止的完成,所以應將所投之好、壞來判定。又該擊球員自己放棄擊球權益,損失則應自己負責,而且該名投手掉落手套,在比賽中並無對他有何利益。所以上述狀況應為比賽進行。
守隊投手於投球前經常習慣性將球往褲子上磨擦,甚至有時捕手在接獲投球後亦經常往自己褲子上摩擦,這種行為是否被允許?
是不被允許的。上述案例中之情形為國內比賽中經常可以見到,但一直未被注意到,甚至有些投手在接獲捕手傳球之後,將手摸於地面砂土然後搓球,這也是在比賽中經常可見到的。依據規則3.02之規定:球員不得故意污損或使用泥土、松香、石蠟、甘草、砂紙或其他物質摩擦球。〔註〕又說明:本會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犯規者,並令歸還該球,但而後仍故意作出同樣的行為時,得命令其退出比賽。上述案例情況亦可參考8.02及罰則之說明。
一、三壘有跑壘員,守隊為左投手,並採固定式投球之伸展動作時,將自由脫踏向一壘方向偽投(使一壘跑壘員回一壘),接著轉身踏自三壘方向並傳球,是否構成投手犯規?
是為投手犯規,上述狀況曾發生國內青少棒軟式組比賽,其實該投手誤以為右投手,投球時可以做如此的牽制,但卻忘了,無論左投手或右投手均不得對一壘做偽傳的動作。依據規則8.05(B)之規定: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俴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如壘上有跑壘員則屬於投手犯規。

擊球跑壘篇+

一出局,跑壘員在二壘,擊球員在二壞球二好球之情況下;投手投出一外角曲球,擊球員稍微動棒但主審宣告壞球,但該投球卻因捕手未能接好而滾向後擋網,其間跑壘員進佔三壘,捕手拾球傳給補位之投手,投手接住該球後,看擊球員往一壘跑,因此立即向一壘傳球,但傳球卻擊中擊球員之背部,其間已進佔三壘之跑壘員再奔回本壘得分,請問上列情形應如何處理?
錯誤出在擊球員誤認自己揮棒被判三振及投手慌張而向一壘傳球之誤;現行規則中找不到合乎上述情況可直接適用之規則條文,因此只有適用規則9.01c 「裁判員對有關本規則未明定事項,具有依據自己裁量判行之權能」做常識判定(所謂常識判定者,須合乎有關比賽之立法精神,及國際判例)。上述情形之處理,應宣告暫停,把進本壘之跑壘員叫回三壘,擊球員以球數三壞二好球之狀況繼續打擊。往往因裁判員之宣告或手勢未能徹底而引起多餘之糾紛。上述情形若主審能大聲宣告「BALL」也許可避免問題。
擊球員對內角投球做揮棒,並擊出三壘方向之滾地球,而跑向一壘,但停於途中用左手壓著右手顯示痛苦,其間擊球被傳到一壘,並被宣判出局,查問擊球員之結果才知道該擊球是以握棒之手背部擊出,上述情形是否判擊球員在一壘前被刺殺出局?
上述情形不可判在一壘前出局,如二好球後以握棒之手部擊球,或者揮棒或企圖觸擊時,投球未觸及球棒而觸及擊球員之身體(包含身上所穿之衣帽) 時,擊球員為出局(三振),比賽停止球。【參考規則6.05(F)】如上述情形發生在二好球以前,不論擊球為界內或界外,裁判應宣告「暫停」,使比賽停止,算擊球員一個好球,因為規則1.10規定不得使用規定之球棒以外之任何東西去擊球。所以用握棒之手部擊球者不能算為正式之擊球。
跑壘員在一壘企圖向二壘盜壘時,擊球員空揮棒後踏出擊球區的前面阻擋了捕手的傳球動作,其間跑壘員安全到達二壘,請問如何判決?若跑壘員的盜壘未成功被判出局又如何判決?
擊球員出局,比賽停止球,跑壘員應回一壘。若跑壘員被判出局,則擊球員沒有任何罰則。【參考規則6.06c及2.44(A)】
二出局,跑壘員在二壘,擊球員的球數為二壞二好,下一個投球落在本壘前約三公尺時主審立刻宣告壞球(BALL),但擊球員已預先準備要打這一球,因此該球著地時已經開始做擊球動作,該球彈地後剛剛進入本壘板中央並在擊球員膝蓋的高度,結果該球被擊出為安打,二壘跑壘員向本壘奔跑,但卻被觸殺出局,請問上列情形應如何判決?
主審的宣告壞球(BALL)是犯了宣告過早的錯誤,應該等到投球完全通過擊球員方可宣告。上面情形,擊球員具有擊彈地投球的權利,他所擊出的球完全為正規擊球,所以,二壘跑壘員也有冒險進壘之權利,在本壘被判出局也是正規的觸殺行為,該局應成為攻守交換。【參考規則2.04】
二出局,擊球員第三好球揮棒落空後認為球被捕,因此向選手席走了四、五步後才發覺捕手落接了球,請問擊球員是失去了跑壘的權利或仍然可以向一壘跑?
只要擊球員還沒有進入選手席則仍然可以向一壘跑,雖然他一度走向選手席因此離開了界外線三呎以上,但該情形並不是為了避開野手的觸殺行為,只是增加了擊球員至一壘的距離與時間而已。【參考規則7.08(A)原附註】
如裁判員發現擊球順序錯誤時應怎麼辦?
守隊若沒有促請裁決,裁判員不應干涉其錯誤也不能提醒任何一隊的注意。參考規則6.07之原註】
不正位擊球員被罰,其處罰是科於不正位擊球員或正位擊球員?
其處罰是科於正位擊球員。【參考規則6.07(B)之(1)】
若不正位擊球員未完成打擊以前促請裁決有什麼罰則?
並沒有什麼罰則,只是命令正位擊球員接替不正位擊球員的球數承續打擊。【參考規則6.07(A)】
正式的擊球順序為A、B、C、D、E、F、G。某一局比賽中,B為第一出局C為第二出局,應輪到D擊球時F為不正位擊球員且被促請裁決時成為第三出局,請問次局攻擊時該輪到誰為擊球員。
該輪到被罰出局的正位擊球員D之次一擊球員,即E。【參考規則6.07(D)之(1)】
擊球員順序錯誤時會有什麼結果?
唯有該錯誤被守隊球員發現後向裁判員促請裁決(AP-PEAL)才可以依照規則執行判決。【參考規則6.07】
不正位擊球員擊出安打被促請裁決時,其他壘上的跑壘員應如何處理?
其他跑壘員應回到原佔有的壘,不可因該打擊進壘或出局。【參考規則6.07(B)之(2)】
什麼時候促請裁決才有效?
向次一位擊球員投球以前促請裁決才有效。【參考規則6.07c】
如果守隊的教練或球員發現攻隊擊球順序錯誤時最好怎麼樣處理?
最好等不正位擊球員完成打擊,若出局就不必提起,若安全上壘,則在投手還沒有向次擊球員投球以前促請裁決使其被判出局。【參考規則6.07(A)及(B)】
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正企圖奔回本壘,擊球員用觸擊(BUNT)擊出一壘方向的界內滾地球並跑向一壘,但於離本壘約三十呎處觸及該界內球,主審宣告擊跑員出局,三壘跑壘員回三壘。守隊教練抗議說跑壘員企圖得分時,擊球員妨礙本壘的防守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請問誰的見解正確?
主審的判決是對的,擊球員的觸擊球成為界內球時擊球員則成為擊跑員,不應以擊球員妨礙守備處理,擊球員成為擊跑員觸及界內球應以規則6.05(G)項及7.08(B)項判擊跑員出局,成為比賽停止球,三壘跑壘員應回原壘。【參考規則7.08(G)註三】
在二好球時,擊球員擊球成為擦棒球,該球直接打到捕手的護身(PROTECTOR),反彈後未落地前被捕手捕獲,請問上列情形是否為擦棒被捕球,擊球員出局?
如上列情形,最先該球碰到捕手的護面或護身時已經構成界外球,所以捕手雖然在未落地前捕獲,但該球不能算正規的捕球,視同為未被捕的界外球。若最初碰到捕手的手套或手後反彈,在未落地前又捕獲時為擦棒被捕球,擊球員應被判出局。【參考規則2.32(D)及2.34】
同分,第九局後半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雖然捕手妨礙了擊球動作,但擊球員仍然擊出右翼方的犧牲飛球,野手捕球後,三壘跑壘員安全進了本壘得分,此一分構成了比賽的勝利分,該比賽本應結束,但裁判員宣告捕手的妨礙行為,依照妨礙擊球員的罰則,給與擊球員一壘,並叫回進入本壘的三壘跑壘員,得分不算,繼續比賽,上列情形裁判員的處理是否正確?
跑壘員踏進本壘得分成為最後一局或延長局的致勝分時,裁判員應宣告比賽結束。不可以適用妨礙打擊的罰則條理致使攻方不利。應適用規則4.11c宣告比賽結束。
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為該隊擊球力最弱的捕手,因此派出代打擊球員,但未告知裁判,該代打擊球員擊出安打,並把跑壘員送入本壘獲得三分,此時守隊教練向主審抗議說:「該行為是違法擊球,因裁判員並沒有通告該擊球員為捕手的代打擊球員。」請問上列情形得分是否被承認?
得分被承認。通常攻隊應通知裁判員派出代打,然後裁判員應立刻告訴廣播(紀錄)員,但如上述攻擊隊因忽略未向裁判員報告時,並不算犯規,當代打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時應被承認為正式出場比賽,因該擊球員所產生的一切行為都有效。【參考規則3.08】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二壘,擊球員在第三個好球空揮棒,球觸及擊球員的衣服但球的方向並沒有改變,因此捕手在正位捕獲該球後傳給三壘並把向三壘進襲的二壘跑壘員觸殺出局,結束了該局。請問上列情形如何判決?
上列情形的適用規則為「擊球員出局,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所以二壘跑壘員的出局被取消,回二壘,到達二壘之跑壘員回一壘。【參考規則6.05(F)及補則(A)C】
擊球員三振後以自然揮棒的餘勢回轉時,球棒觸於捕手未捕獲的球。該問應如何處理?
如上列第三個好球時,擊球員為出局,若第一或第二好球只能宣告好球(STRIKE)兩者都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能進壘。【參考規則6.06c原註】
什麼樣的情況為三振出局?
(一)第三個好球被捕手正規捕獲。 (二)第三個好球觸擊成界外球。 (三)無出局或一出局一壘有跑壘員時第三個好球不管被捕或未被捕。 (四)第三個好球空揮棒後觸及該球。以上四個情況為三振出局。
一出局,三壘跑壘員企圖得分時,擊球員觸擊踏出擊球區,如果該投球觸及擊球員右臂彈入前方界內區,其間三壘跑壘員安全進人本壘。請問上列情形應怎樣處理?
上列情形,因三壘跑員開始奔向本壘,擊球員很明顯企圖觸擊並踏出擊球區觸及投球,所以構成妨礙捕手的行為,因此應判三壘跑壘員為出局。其適用規則為「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企圖得分時,擊球員在本壘妨礙守備者,跑壘為出局。如二出局時則為擊球員出局。」【參考規則7.08(G)】
擊球員擊出界內球安全進佔一壘,但因衝力太大衝出一壘後向左方轉身由界內區走回一壘,但還未到一壘前被一壘手觸殺,守隊教練主張擊球員因向界內方迂迴,則失去不被觸殺的權利應被判出局,請問上列情形擊球員是否出局?
否。如上列情形的適用規則為「擊球員踏壘後向右迂迴或向左迂迴並不影響擊跑員應享有的權利。」唯有擊球員踏進一壘後企圖進取二壘而有實際動作者,就失去其回壘以前不被觸殺的特權,上列情形並沒有進取二壘之動作,因此不為出局。【參考規則7.08(C)附記一、(J)及7.10(C)】
擊球員擊出左中間的強勁滾地球,中外野手因無法處理該球就把手套向該球擲出,手套打到該球,但並沒有減低其速度,球仍然向圍牆滾去,擊球員踏進三壘後繼續向本壘奔跑,當左外野手自本壘傳球時擊球員已離三壘約三分之一,當擊球員看到捕手獲球時已經在三壘與本壘中間,這時擊球員知道無法返回本壘就向三壘走回,捕手傳球給三壘,三壘手就在擊球員回三壘以前觸球於擊球員的身體,壘審宣告出局,攻隊教練提出抗議說依照規則擊球員享有安全進三壘之權利,不可能在三壘被判出局,請問上列情形裁決員的宣告是否正確?
裁判員宣告出局是正確的,上列情形,擲出的手套觸及擊出之球時,擊球員享有安全進三壘之權利,但擊球員到達三壘後企圖進取本壘而離開三壘時,該權利就被取消同時上列情形為緩延死球(DELAYED DEAD BALL) ,裁判未宣告暫停以前仍屬比賽進行中,因此擊球員被觸球成為出局是正確的。【參考規則1.02(C)】
一好球後,投球觸及擊球員之手指與球棒,如何判定?若二好球後又如何?
一好球後應判二好球(如同擊球碰觸未離開擊球區之擊球員判為界外球。)二好球後仍然判為二好球,繼續擊球。
一出局滿壘,擊球員之球數二壞二好,下一投球時三壘跑壘員企圖得分衝向本壘,此時擊球員於好球區碰觸投球(不是故意)。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擊球員好球區碰觸投球時應算好球一個,成為比賽停止球,上述情形擊球員為三振出局,比賽停止球,壘上之跑壘員應回投球當時所佔之壘,因此應以二出局滿壘之情況再行比賽。
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擊出投手方向之滾地球,但球棒折斷之部分也飛自投手並碰觸投手,致使投手未能接獲該球,此時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擊球員安全到達一壘。守隊提出抗議說:「擊球員妨礙守備應被判出局,三壘跑壘員應回三壘。」請問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球棒之折斷部分飛入界內區碰觸擊球或跑壘員或野手時為比賽進行中,不宣告妨礙,所以上述情形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上一壘。【參考規則6.05(H)原註】
在某一局,原投手A調守游擊守備,由原游擊手B擔任投手,請問指定擊球員是否仍然可以代替A打擊或代替B打擊?
原投手A調至游擊位置時,指定擊球員應退出比賽,A應接替指定擊球員之擊球順序作打擊。【參考規則6.10】
A為指定擊球員(第四棒),第三局攻擊時,原第七棒之B(守游擊位置)由C代打,第三局守備時,C擔任投手,原投手退出比賽,另由D守游擊位置,請問C與D應該以什麼順序打擊?
C為第七棒B之代打,應以第七棒之順序打擊,C擔任投手時,指定擊球員A應退出比賽,D應接替A以第四棒作打擊。【參考規則6.10】
指定擊球員A(第三棒),在某一守備時,就右外野之守備位置,原右外野手B(第八棒)退出比賽,第八棒應由誰來接替打擊?
指定擊球員就守備位置後應依照原擊球順序(第三棒)打擊,但已經失去指定擊球員之身份,投手必須接替B,退出之原右外野手(第八棒)之打擊順序作打擊。【參考規則6.10之4】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時,擊球員擊出越過中外野手之長遠球,中外野手企圖接獲觸及圍牆而彈回之反彈球,而用手套挨地由下向上撈,結果該球撈入觀眾席,此時一壘跑壘員已在三、本壘之間,擊跑員已通過二壘,因未見裁判員有任何指示,因此兩人都繼續奔回本壘,守隊提出抗議說:「擊球進入觀眾席只能進取兩個壘。」裁判接受該抗議把一壘跑壘員叫回三壘,把擊球跑壘員叫回二壘,請問裁判之處理是否正確?
正確。裁判員對於上述之判例是適用規則6.09(G)「界內彈地球觸及野手改變球路進入界區之觀眾席,或者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者越出或穿過圍牆者,給與擊球員及跑壘員二個進壘權。」
捕手未接穩投球,二壘跑壘員向三壘跑,捕手立刻撿取球企圖傳送三壘,但該傳球碰觸在擊球區內之擊球員,球在地面滾動中,跑壘員跑進本壘,請問如何處理?
裁判員應認定擊球員是否有故意之行為,如沒有故意阻礙傳球之行為應判得分,仍為比賽進行中,如認為擊球員有故意阻礙之行為時,雖然擊球員在擊球區內也應判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回二壘。【參考規則6.06(C)】
擊球觸及站在三壘上之跑壘員,然後反彈進入界內區,請問如何判定?
以球與跑壘員接觸之位置來判定界內或界外球,於界內區接觸時為界內球,當然以跑壘員碰觸界內球為理由判為出局。【參考規則2.25(E)、2.32(D)、7.08(F)】
野手暴傳而該球進入觀眾席或選手席時應如何處理?
不管該球反彈或直接進入觀眾席或選手席,如該傳球為內野手處理滾地球後的最初傳球,應以投手投球當時各跑壘員所佔有之壘為基準給與二個壘,若為其他傳球則以該球離開野手之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與二個壘,為比賽停止球。【參考規則7.05(G)】
界內球以飛翔狀態碰觸飛鳥越過球場的界內區圍牆應怎麼處理?
應判全壘打。若圍牆距離未滿二百五十呎者給予二個壘。【參考規則7.05(A)之註一】
界內球觸及野手後彈入一或三壘方的觀眾席應如何處理?
給予擊球員及各跑壘員二個壘,為比賽停止球。【參考規則7.05(F)】
擊球員擊出一壘後面的平飛球,落地時剛剛落在越過一壘後約10呎的界外線上,然後彈出界外,請問該球是否界外球?
該球為界內球,因規則規定越過一壘或三壘的飛球最初落於界內者為界內球,又規定界外線包含在界內區,上列情形直接落在一壘後面的界外線上時已成為界內球,其後彈出界外並不影響其結果。【參考規則2.26及2.25(D)】
野手身體完全位於界內區伸手觸及界外線外側約三吋上空的飛球後球彈落在界內區,請問該球是界內球或界外球?
為界外球。界內球或界外球與野手位於界內或界外並無關係,接觸的球與界外線的關係位置為決定界內球或界外球的因素,因此上列情況雖然野手位於界內,觸及之球也落於界內,但球被觸及時的位置是在界外區,因此該球為界外球。【參考規則2.32附記】
一、三壘跑壘員時,一壘跑壘員向二壘盜壘,捕手暴傳球恰好打到跑近二壘的壘審肩部彈向投手,投手接獲後立刻傳球給捕手於本壘前觸殺向本壘進取的跑壘員,請問三壘跑壘員是出局或是成為比賽停止球?
三壘跑壘員出局,傳球觸及裁判時為比賽進行中。【參考規則5.08】
擊球員的觸擊(BUNT)球反轉再觸及未離擊球區的擊球員之球棒而進入界內區,請問該球如何判決?
只要擊球員不是故意,不管球與球棒的接觸位置如何,為界外球。【參考規則2.32註一】
若裁判員宣告內野飛球後,該球不觸及任何東西直接落地,然後彈出三壘前界外線外側的界外區時,裁判員應怎麼樣處理?
裁判員應更正其宣告為界外球。【參考規則2.40附註】
內野飛球沒有被宣告時是否仍然有效?
內野飛球必須由裁判員宣告才有效。【參考規則2.40註】
是否為內野飛球的判斷在飛球的高度上有沒有什麼規定?
飛球對高度並沒有規定,只要裁判員認為很容易會被內野手捕獲之飛球(不包含平飛球)就可成立。【參考規則2.40及原註】
一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擊出飛球時,裁判員認為很容易被由游擊手捕獲因此宣告內野高飛球,這時左外野手前進預備補球,當游擊手站定位置時一陣強風改變球向,結果左外野手手套觸及該飛球後,落球於二、三壘線後約20尺地點,其間二壘、一壘跑壘員都安全進入三壘、二壘,擊球員則到達一壘,請問上列情形及球員是否可站一壘。
不行。上列情形不論飛球觸及外野手或內野手,球落於外野區或內野區(須為界內球),裁判員宣告內野高飛球時,擊球員為出局,因此上列情形擊球員出局,跑壘員佔三壘、二壘。【參考規則2.40】
擊球員擊出很深遠的飛球越過了圍牆,當飛球越過圍牆時還在標竿內側上空,但飛球越過圍牆後逐漸向界外線的外側進行當球看不見時可能落在標竿外側,請問該球是界內球還是界外球?
該球為界內球,上面情況之適用規則為「擊球越出場外時」裁判員應以擊球當要越出場外時的位置來判定界內球或界外球,與落地時的位置無關。」【參考規2.25(F)】
捕手或其他也手是否可以在壘線上阻擋跑壘員?
捕手或野手在下列兩個情形是可以位於壘線上,若阻擋跑壘員也不算犯規。1.獲球於手中時,2.正處理擊球時。其它,野手或捕手則無權阻擋跑壘員的路線,壘線係指跑壘員的進攻路線,若構成妨礙裁判員應授給跑壘員無妨礙行為時可能獲得的壘。此時為延緩死球(DELAYED DEAD BALL)裁判員認為情況對被妨礙方不利時,宣告暫停以前,屬比賽繼續進行中。【參考規則7.06(A)(B)】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二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滾地球,一壘手企圖封殺一壘跑壘員而向二壘傳球,卻成為暴傳。球滾向外野,此時向一壘補位之投手與擊球球員於一壘前相撞,兩人都倒於地上,其間二壘跑壘員進佔三壘後繼續奔往本壘,但在本壘前被觸殺出局,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依規則7.06(B)(原註)仍為比賽進行中應判二壘跑壘員出局。
無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時,投手向二壘牽制成為暴傳,該球滾向中外野,其間二壘跑壘員進佔三壘,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與補位之二壘手相撞,但安全到達二壘,此時在二壘等候中外野手傳球之游擊手未接好該球致使該球彈到側方,進佔三壘隻跑壘員視機企圖進取本壘,但於本壘前被游擊手之傳球觸殺,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一壘跑壘員與二壘手之相撞如裁判員認為二壘手構成妨礙跑壘,依上述情形,中外野手之傳球目的為觸殺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者,應依規則7.06(A)舉起雙手宣告「妨礙跑壘」成為死球並給予跑壘員以當時球之位置與情形,推定若無妨礙跑壘時跑壘員可能到達之壘。但野手對未受到妨礙的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須等該行為終了時;始得宣告「暫停」所以該狀況應依規則7.06(B)(原註)判三壘跑壘員出局。(如是該進入本壘之跑壘員安全得分時則得分給予承認。)
擊球員擊出通過三壘之二壘安打,經過一壘向二壘時與一壘手相撞而倒地,一壘裁判即刻宣告「妨礙跑壘」,並指示進壘,但看到擊球員經一壘時,並未踏觸一壘,比賽再開始時守隊向一壘裁判促請裁決,裁判宣告「出局」,如上述情形裁判是否可提示跑壘員先踏觸一壘後再進二壘?
裁判員決不可做任何提示,為踏觸一壘與妨礙跑壘並不相關。未踏觸壘必須由守隊提出促請裁決始得可判為出局。【參考規則7.06(註二)】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三壘時,三壘跑壘員被投手之牽制球而夾擊於三、本壘,其間(未出局以前)一壘跑壘員已達三壘,其後被夾殺於三、本壘間之跑壘員用手接著野手之傳球,裁判員以妨礙守備宣告出局並命令佔領三壘的跑壘員回至二壘,請問裁判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何跑壘員不許佔有三壘?
裁判的判決完全正確,因為三壘是到本壘最近的壘,攻隊隨時可由野手的失誤得分,因此在其他跑壘員有妨礙行為時,認為不允許佔有如此有利的位置。以上精神為規則訂定之根據。【參考規則7.08(B)原註二】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二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方向的滾地球,游擊手企圖雙殺而向前接球時,二壘跑壘員用手接著了該滾地球後,向地上一丟就走向選手席,請問上列情形前位跑壘員明知道自己會被封殺,故意阻擋雙殺時應如何處理?
跑壘員以阻擋雙殺為目的,故意觸及擊球而構成妨礙時,該跑壘員為出局是當然的,裁判員並同時宣告該擊跑員為出局,比賽為停止球,進壘得芬都不被承認。【參考規則7.09(G)】
一出局,跑壘員在二、三壘,擊球員擊出二壘方向的滾地球,二壘手接球後傳球給捕手,三壘跑壘員在三壘與本壘間成為被夾擊的情況,其間二壘跑壘員到達三壘,擊球員也到達二壘,結果捕手向三壘暴傳,三壘跑壘員安全回到三壘,二壘跑壘員和擊球員也再野手拾球時各安全回到二壘和一壘,請問如上列情形已經踏觸次壘的跑壘員是否有權回到員壘?
如上列情形時跑壘員具有回原壘的權利,二壘跑壘員不管三壘跑壘員被殺出局或得分,他都有進佔三壘的權利,所以他進到三壘只要不是封殺,壘是屬於原來的所有者,因此三壘跑壘員安全回到三壘時,其它跑壘員如能夠安全回到員壘,其行為是合法的。【參考規則7.03】
二出局,跑壘員在二壘,投手做投球動作時向三壘盜壘成功,該投球成為第四個壞球,當跑壘員踏進三壘時聽到裁判員大聲宣告四壞球回頭就向二壘走,捕手看她離壘向二壘立刻傳球給游擊手,游擊手觸球於正在向二壘走的跑壘員請問上列情形如何處理?
判跑壘員出局,四壞球不是比賽停止球,四壞球為比賽進行中,因此獲得三壘後離壘回二壘時被觸殺應成為出局。【參考規則7.08(C)】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擊球員擊出左外野的長飛球,一壘跑壘員認為飛球不會被捕,因此全力向二壘跑,當踏進二壘時看到野手停下來做捕球姿勢,因此趕緊棄二壘欲回一壘,途中又看到野手落球,再向二壘跑,左外野手檢起球在跑壘員未到二壘以前傳球給二壘。二壘手站在壘上捕接該球後傳球給投手,請問上列情形是否封殺行為?
是。上列情形跑壘員棄二壘向一壘跑時,前面踏進二壘的行為就被取消,再度進入被封殺的狀態。所以二壘手只要在跑壘員未到二壘以前持球站在壘上就可以使跑壘員出局。【參考規則7.08(E)註二】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三壘,擊球員擊出長飛球,一壘跑壘員認為球不會被捕,全力向二壘跑三壘跑壘員則站在壘上準備球被捕後進取本壘,結果飛球被捕,三壘跑壘員奔回本壘成功,野手捕獲飛球後傳球給一壘,在一壘跑壘員未回到一壘以前野手持球站於一壘上構成第三出局,請問上列情形是否第三出局之封殺狀況三壘跑壘員的得分不算?
上列情形不是封殺行為,三壘跑壘員於第三出局以前踏進本壘,該得分有效。任何封殺行為最基本因素為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但上列情形,飛球被捕時擊球員以出局,失去了封殺的基本因素。【參考規則7.08(E)】
擊球員獲得四壞球並向一壘前進,其間捕手把球保持於自己的手中,並走近一壘,投手離開投手板有相當的距離,擊球員踏進一壘後向二壘方向移動了二、三步;投手立刻傳球於一壘,在跑壘員未注意時使其觸殺出局。攻隊則抗議說四壞球後球必須還給投手然後才算開始比賽,捕手傳球企圖觸殺跑壘員是不可以的。請問上列情形如何處理?
攻隊的主張是不對的,四壞球並不是死球,仍屬比賽進行中,因此擊球員的不小心被捕手之傳球所觸殺,該行為完全合法,擊球員應出局。【參考規則7.08(C)】
跑壘員在一壘時,擊球員向一壘方向觸擊,球沿著壘線上滾,一壘手前進於線上捕獲該球後直接觸於擊跑員但瞬間球落地,但此時擊跑員的位置在三呎線之外側,這種情形是否線外出局?
不算線外出局。因為擊球員雖然在三呎線之外側跑,但因一壘手觸殺時落球應由自己負責。線外出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跑壘員為避免觸殺而逃出壘線三呎之外者。觸殺行為之野手確確實實保持球者。用持球之手(兩手或單手)對跑壘員做觸殺之行為者。(如右手持球用左手手套去碰觸跑壘員者不能算為觸殺行為),因此該情況下跑壘員雖然跑出三呎以上,但不判線外出局。【參考規則7.08(A)】
跑壘員在二、三壘時,因二壘跑壘員離壘距離很遠,捕手接獲投球,立刻傳球於二壘,二壘跑壘員急忙回壘時衝出二壘(OVER RUN),因此二壘手在二壘上等候觸殺,但二壘跑壘員並不回二壘而向一壘方向跑,二壘手急忙向一壘傳球,此時三壘跑壘員向本壘跑,一壘手急忙向一壘傳球,此時三壘跑壘員向本壘跑,一壘手即把球傳回本壘,但三壘跑壘員已安全進入本壘,其間二壘跑壘員又安全回到二壘。上述情形應如何判決?
適用規則7.08(I)「跑壘員正規佔有壘後逆跑企圖混亂守備或愚弄比賽者。裁判員應宣告暫停並判跑壘員出局。」因此應宣判二壘跑壘員出局並令三壘跑壘員回三壘。
前位跑壘員因未觸壘被促請裁決出局時對後位跑壘員如何處理?
未觸壘被判出局的前位跑壘員除該出局為第三出局外對 於正規觸及各壘的後位跑壘員必不影響 。【 參考規則 7.12】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時,教練發出 「 打帶跑 」 (HIT AND RUN )的暗號,擊球員擊出左外野的平飛球,左 外野手演出精彩, 捕獲該球 ,這時跑壘員已經在二、 三壘中間 ,為避免被雙殺急速向一壘跑回 ,並在傳球 未到達一壘前安全到達一壘, 但途中未觸二壘,野手 持球後站在二壘上促請裁決, 請問上列情形怎麼判決 ?
如上述情形回原壘時,跑壘員必須依逆順序觸壘,跑壘員未觸及二壘被促請裁決時為出局。 【參考規則7.02】
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的球數為三壞球兩好球,投手作投 球動作時, 三壘跑壘員已開始向本壘進襲, 跑壘員剛 踏進本壘時該投球在好球帶觸及跑壘員 , 裁判員認為 若該球未觸擊跑壘員的話為好球 , 如上列情形應如 何處理 ? 又如上列情況在一出或無人出局時發生應如 何處理 ?
如上列情形投手正規的投球在好球帶觸及跑壘員,裁判員應宣告三好球( 3 STRIKE )擊球員為第三出局,無得 分該局終了。又如在一出局或無出局時,擊球員為出局,成為二出局或一出局,三壘跑壘員的得分有效,此時 仍屬於比賽停止球,壘上跑壘員無論是否有盜壘行為,應各給予一個壘。【參考規則6.05(N)】
擊球員於進入擊球區後,低頭並未完全準備打擊動作時, 投手即向捕手投球, 裁判認為投手違規擊宣告壞球是否正確 ? 但如此一投球被擊出安打時如何處理 ?
正確。擊球員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採取擊球姿勢,依據 規則2.63之規定(Quick Return Pitch) ,突襲投球:投手有意趁擊球員不注意時的投球行為。因此一投球,壘上無跑壘員時為違規投球,【參考規則2.38】 其投球應被宣判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 ,不在此限 。 【 參考規則 8.01(D)】( 壘上有跑壘員時為投手犯規,依據規則8.05之罰則處理)
一壘有跑壘員,下一棒擊出安打,跑壘員通過二壘時,被守隊的傳球擊中而昏倒於二、三壘間, 此時擊跑員在一、二壘間,上列情形如何處理?
裁判員認定跑壘員受傷事態嚴重時得依規則5.10(C)宣告暫停,人命關天,應以人性及人道之常理,准許先處理傷者後,與其他裁判協商若沒有宣告暫停時可能之情況,如認為跑壘員會被觸殺出局,擊球員只能到達二壘者 ,應判跑壘員出局,擊球員進二壘。但守隊之野手是故 意將傳球傳向跑壘員時,則守備隊所採取之觸殺行為一律無效 (裁判認定是故意時) ,應判給予到達之壘,並 驅逐該野手出場。 【參考規則9.01(C)及規則5.10(C)】
某隊之預備球員於休息區不斷叫嚷,對主審之好壞球宣告不滿,經裁判警告後, 仍然持續叫 主審於是令 其全部之預備球員離開選手席, 他們在該場剩餘的比 賽中能上場嗎 ?
可以上場。依據規則4.08之規定:裁判若無法指出妨礙 比賽之球員時, 可以將所有之預備球員請離選手席,但此時特別允許經理, 回該球賽必需替補上場比賽 之球員。
1983年皇家隊對洋基隊的比賽八局打完,洋基隊以4:3 領先, 九局上皇家隊二出局, 由布瑞特擊出兩分全壘 打, 但洋基隊經理抗議布瑞特所用球棒上所塗之松脂(只滑用油) , 超過規則所訂定之8吋上限。 經裁判會商後決定該全壘打無效,布瑞特出局, 比賽結束。 此舉是否正確 ?
後來美國聯盟主席推翻裁判之裁決, 認為裁判適用規則1.10(C)及當時的規則2.39違規擊球( 於1984年被刪除 )及6.06(A)擊球員違規擊球時為出局( 於1984年修改為擊球員把單足或雙足完全置於擊球區外地面擊中投球時為出局) 是有違規則精神,規則1.10(C)限制目的是防止污染球體, 所以應令改換球棒, 判出局有違規則精神,改判該全壘打有效,繼續補完未完之比賽,而皇家隊列入規則1.10之 (附註) 內。【參考規則1.10(C)及附註】
軟式少棒比賽時,攻隊擊球員於攻擊時擊出一支全壘打, 結果被守隊之捕手發現, 該擊出全壘打支球棒為硬式之金屬棒, 以致促請裁決 ?
上述案例, 因少棒之比賽前,大會均檢查各隊之球棒,且暫時沒收保管違規器材,一但於比賽中再使用不符合規定之球棒擊球時,將被判出局。此一規定仍屬大會之內規。
滿壘情況下,非正位擊球員上場打擊,投手投球形成暴 投,三壘跑壘員奔回本壘得分, 此時又形成二、三壘有跑壘員, 但因投手暴投時捕手拾獲該球後將此球傳回三壘又形成暴傳 ; 三壘跑壘員又趁此機會再奔回本 壘, 此時只剩三壘上有跑壘員, 接著投手再將投球投出, 問這如何處理 ? 有無得分 ?
前面兩分算。於非正位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之前所有得分均算 ( 6.07B-原附註 ) ,因為這些分數並非因為打者的打擊行為而得。相反的後面非正位擊球員之行為所得的兩分不算,判正位擊球員出局。以三壘跑壘員的情形, 輪到正位擊球員之次一位擊球員打擊。
一出局壘上沒有跑壘員,非正位擊球員,擊出高飛球出局, 此時攻隊經理向裁判指出打序錯誤, 裁判參照攻守名單後, 宣判正位擊球員出局, 是否正確 ?
不正確。打序錯誤,只有守隊才能提出促請裁決,否則裁判應不理會攻隊之提示,仍然維持非正位擊球員的出局。若守隊在投手向下一位擊球員投球以前提出促請裁決時, 始得改判正位擊球員出局【參考規則6.07(B)】
比賽至七局下半, 二人出局, 無人在壘的狀況下,輪到第八棒打擊, 但經理認為第八棒安打可能性不高,又無人可換代打, 則吩咐由第九棒上去打擊, 結果擊 出內野飛球, 而結束第七局, 對方也沒有促請裁決。攻守交換後, 第八局上半結束, 下半局開始時,正位打者是第幾棒
應是第一棒,不正位打者,若為上一局中最後完成打擊,對方必須在接下來之半局第一球投出之前促請裁決,否則該打者之打擊成為合法。上例八局上半第一球投出 之前並無促請裁決,故八局下半開始應由第一棒為正位 擊球員。【參考規則6.07(C)及(D)之2】
擊球員獲得四壞球保送, 此時向一壘方向走了幾步後,叫暫停走回選手席, 要求代跑。 應如何處理 ?
裁判在該擊球員上一壘之前為比賽進行中,除非發生突發是故外不得宣告暫停,應令擊球員上一壘後始得換代 跑。【參考規則5.10(C)及(D)】
攻隊第三棒擊出左外野全壘打,跑過二壘時扭傷腳,無 法再跑,此時可否換上代跑 ?
可以,裁判員應先宣告暫停,依據規則5.10(C)?原附註?,因為全壘打為死球狀態, 如因意外事使始球員無法進行比賽或裁判員無法執行其職務時。又擊出場外全壘 打或保送進一個或數個壘之情況,如跑壘原因意外事故 而無法行使安全進壘時,得由其他球員代替跑壘。
投手之投球在本壘板前落地,此時裁判即時宣告壞球,但打者揮棒將此一投球擊出全壘打, 守隊提出抗議說, 裁判已宣告壞球,所以此一擊球應不算,守隊的抗 議是否成立 ?
守隊之抗議不成立,該全壘打有效,錯誤在於主審宣告壞球太快。依據規則2.04?原註?: 投球觸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而擊球員未揮棒時算為壞球,該投球如碰觸擊球員時,擊球員被保送一壘 (成為比賽停止球) ,如果擊球員擊中該球,則視同飛翔狀態之投球被擊中,比賽進行中。
強勁滾地球,於界內區觸及野手後,飛入觀眾席,擊球 員應進入那一壘 ?
依據規則7.05(F),界內球跳進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方之觀眾席,給予二個壘。
擊球員觸擊後,拋下球棒往一壘跑,此時球反彈滾,碰觸地面之球棒而停於界內區, 擊球員上一壘, 他是否 背判出局 ?
不可判出局依據規則6.05(H)的後段倘擊球員掉下之球棒被滾動之球於界內地區碰及時依裁判員之判斷,如無故意妨礙球路時,該球仍屬有效,仍屬比賽進行中。◎又依據規則7.09(B):如界內球滾動於界內區碰觸擊跑員所掉下之球棒時仍屬比賽進行中,但以裁判員之判斷為該 擊跑員並無意圖以球棒妨礙球之滾動為限。
擊球員被投球擊中,壘上之跑壘員得給予進一壘 ?
依據規則6.08(B)?原附註二?:當擊球員被投球擊中,成為比賽停止球,原則上跑壘員不得進壘,除在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下,是被允許的。
捕手向裁判抗議,擊球員之後足踏在打擊區後方的線上,是違法的 ?
不違法。依據規則6.03及?原附註?:擊球員之正規擊 球姿勢,其兩腳應在擊球區(BOX)內,又擊球區之線係屬擊球區之一部份。
二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球數三壞二好,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開始跑, 其間擊球員揮棒落空, 且該球補手未能接住, 而卡於主審面具上, 待該球被取下時, 二、 三壘跑者均已進入本壘, 一壘跑者則到達三壘, 擊球員也因而到達二壘, 如此狀況該得幾分 ? 又如何處理才正確 ?
依據規則5.09(G)?原註?規定:投球停於主審或捕手之面具或其隨身用具上,跑壘員得進一個壘。 又?原註?之後半段:被宣告為第三好球或第四壞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或隨身之用具上時,給予擊球員進一個 壘,壘上跑壘員亦各給予進一個壘。◎上述案例中應判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令二壘跑壘員回三壘、一壘跑壘員回二壘、擊球員回到一壘才對。又如上述狀況若是在一出局或無人出局的狀況下,擊球員則應被判出局 。【參考規則6.05(G)註】
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攻隊擊球員擊出去左、中間高飛球,期間左外野手即中堅手都想去接補飛球,但左外野手搶接時,該球觸及了左外野手的手套彈出,在未落地之前又被中間手捕獲,期間三壘跑壘員在中堅手尚未尚未接獲該球前,左外野手觸及飛球之後,離壘奔回本壘得分,此時守隊持球在三壘,促請裁決三壘跑者提早離壘,問該如何處理?
首先該球為合法接捕,所以擊球員出局。依據規則6.05(A)-【原著】:跑壘員於野手接觸飛球的瞬間,即可離壘。所以該得分應有效。
擊球至外野高飛球,左外野手追球,於全壘打牆邊躍起接住該飛球,但卻翻入觀眾席,又如在此情況下壘上有跑壘員時,應該如何處理?
依據規則6.05(A)之規定:野手可以將身體伸出牆、欄杆、圍繩外之觀眾席上空接捕飛球,均視為正規接捕。又若依據規則5.10(F)及7.04(C)【原註】之規定,如壘上有跑壘員時應給予跑壘員前進一個壘。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安打,二壘跑壘員通過三壘後,續往本壘跑,但遭夾殺,期間捕手夾殺時,將球暴傳到左外野,此時跑壘者往本壘衝時卻滑倒,原先在一壘的跑者也通過了三壘,見己隊球員滑倒在地,於是順手扶起他繼續依序奔回本壘,請問該行為是否合法?
若後方之跑者未超越前者,則跑者之間互相幫忙不受處罰。但是壘指導員,若碰觸跑壘員則以協助跑壘處理,因視為協助跑壘依據規則7.09(Ⅰ)被判出局。
最後半局,兩出局滿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一壘跑壘員因怕被接殺,停於一、二壘之間,但過於興奮之擊球員,因而超越了一壘跑壘員,如此狀況如何處理?
上述案例如在二出局狀況下,若三壘跑壘員在擊球員超越一壘跑壘員之前奔回本壘,則判得分,擊球員因超越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紀錄為一壘安打(因為擊球員已通過一壘)。上述案例中,若三壘跑壘員踏觸本壘較擊球之追越初局慢時得分不算。◎規則4.11【原附註一】、【原附註二】:在九局後半或延長局後半無出局或一出局,擊出全壘打的擊球員因超越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則於得致勝分之跑壘員踏觸本壘時,比賽應即刻結束。
一出局一、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左外野高飛球被接殺,三壘跑壘員誤認為兩人出局,不管是否被接殺衝入壘,守隊接獲飛球後並將球傳回一壘將一壘跑壘員刺殺完成三出局,守隊球員都離開界內區,請問三壘跑壘員是否得分。
三壘跑壘員得分。依據規則7.10(A)規定,攻隊三壘跑壘員雖已違反「再觸壘」的規則,但仍屬於促請裁決之程序。但上述案例守隊球員已離場,視同放棄促請裁決權利。◎規則7.10攻守交換時,限守隊球員未退出比賽場地前提出促請裁決始有效。又上述案例之得分在第三局之前。因此該得分有效。
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至游擊手前滾地球,三壘跑壘員往本壘跑,但卻在三壘與本壘之間遭夾殺,此時二壘跑壘員也已進至三壘,該擊球員也趁此機會進至二壘,但在三壘與本壘之間夾殺過程中,守隊失誤,造成原三壘跑壘員安全回三壘,原二壘也回二壘,擊球員也安全回一壘。此時守隊教練向裁判提出抗議說:「跑壘觸及次壘後不可再折回原壘」問此案例如何處理?
抗議不成立。依據規則7.01規定,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至被判出局或被迫退讓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所以上述案例是可以的,但是依據規則7.08(Ⅰ)之規則,跑壘員正規佔有壘後,意圖愚弄守隊或混亂比賽為目的而逆跑,此際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並判該跑壘員出局。◎又依據規則7.02:跑壘員倘被迫反壘,仍需依逆向順序返回。
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右外野高飛球,右外野手將該球接獲後,三壘跑壘員跑回本壘,二壘跑壘員也趁此機會進佔三壘,但奔回本壘得分的跑壘員在踏入本壘之後,認為自己離壘過早,於是衝回三壘,此時守隊三壘手持球觸及壘上之兩位跑壘員,此情況該如何處理?又守隊教練提出抗議說三壘跑壘員已進本壘不得再回三壘重觸。問該狀況又如何處理?
上述案例第一狀況如原三壘跑壘員離壘過早,守隊如持球觸及同在三壘的二名跑壘員則判後位跑壘員(原二壘跑壘員)出局。【參考規則7.03規定】◎又上述案例,守隊提出抗議,裁判員不得以規則7.01(B)〔原附註〕「比賽停止球時,如到達漏踏壘之次壘時,亦不得重新再次觸踏漏踏之壘」來裁決。應引述規則5.06〔原註〕:「例如三壘跑員於高飛球被接獲的同時離壘,進踏本壘後,誤以為過早離壘而再反觸三壘時,此種情形一旦跑壘員正規地踏觸本壘板後,不能因該跑壘員踏觸本壘以後的行為,而使其得分失效。所以上述案例,若原三壘跑壘員並未過早離壘時,裁判只需叫他離場,得分算。但若原三壘跑壘員離壘過早,雖然以踏入本壘,得再返回三壘若於被觸請裁決前安全回三壘,二壘跑壘員則需回三壘。若還未回到二壘前被觸殺時應判出局」。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球至中外野高飛球,被接殺後,三壘跑壘員趁此機會奔回本壘得分,二壘跑壘員也進佔了三壘,此時守隊向三壘之傳球成為暴傳入觀眾席,因此進佔三壘的跑壘員繼續奔回本壘,待比賽開始時,守隊二壘手持球促請裁決說剛剛二壘跑壘員提早離壘,此時經裁判判決二壘跑壘員是提早離壘,並判出局。問原先於三壘跑壘員得分是否有效?
有效。原先二壘跑壘員之提早離壘是依據規則7.08(D)之規定,跑壘員不履行再度觸壘時須經「促請裁決」使得宣判出局。◎上述案例依據規則4.09(A)規定,在三出局終了前,凡跑壘員合法地循序觸一、二、三壘進至本壘者,可獲得一分之記錄。◎上述案例,因為第三出局並非封殺出局,且得分行為在第三出局之前,所以得分有效。
一人出局,二壘有跑壘員,攻隊擊出全壘打,但二壘跑壘員在奔回本壘途中漏踏了三壘,待比賽開始守隊將球傳至三壘促請裁決,如此全壘打是否有效?
有效,依據規則7.12規定:無出局或一出局時,前位跑壘員因誤未觸某壘或未履行再觸壘,但後位跑壘員合法踏過各壘前進者,則不必負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被判出局,所以上述案例有效。◎但二出局後,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而守隊提出促請裁決三出局時,後位跑壘員即使合法踏壘返回本壘,得分亦不被承認
無人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的狀況下,攻隊擊出右外野高飛球,在該球被接殺前,三壘跑壘員已離壘奔向本壘,守隊右外野手在接捕飛球後,回傳時暴傳,原先在二壘之跑壘員合法離壘後趁此回到本壘,此時守隊將球傳至三壘提出促請裁決,裁判宣告原三壘跑壘員出局。此種狀況原二壘之得分是否有效?
有效。上述案例裁判員宣告原三壘跑壘員出局,只是二人出局,所以後續跑壘員之進壘得分將不受其影響。但相對的,如促請裁決是造成第三出局時,則後續跑者之得分皆無效。【參考規則7.02、7.10】
一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此時攻隊教練指示企圖雙盜壘,結果一壘跑壘員輕易盜上二壘,但二壘跑壘員卻在二、三壘間遭夾殺,該時進佔二壘上的跑壘員見狀,又折返回一壘,在返回一壘途中,守隊在夾殺時暴傳,原二壘跑壘員衝回本壘,一壘跑壘員也利用此機會經三壘並衝回本壘,但是隊友告知一壘跑壘員,說回本壘途中並沒有踏觸二壘壘包,他是否可以按逆序回觸二壘?
上述案例該跑壘員可以返回重觸二壘,但在返回途中,守隊持球觸及身體或守隊先持球觸二壘提出促請裁決,將宣告該跑壘員出局。◎上述案例中,該位跑壘員上二壘後,再返回一壘時,如又要再度進壘時仍須再踏觸二壘。【可參考規則7.02、7.10】
兩人出局,滿壘狀況,攻隊擊出深遠的三壘安打,壘上跑壘員全都進觸本壘得三分,擊球員也進佔了三壘,但守隊持球觸於二壘,促請裁決擊球員在進佔三壘時,漏踏了二壘,裁判員宣告促請裁決成立,而造成三出局,該狀況應算得幾分?
上述案例中三分皆有效,擊球員記一壘安打,依據規則4.09(A)規定在三出局終了前,凡跑壘員合法地循序觸一、二、三壘進本壘者,可獲一分記錄。又如擊球員在進佔三壘途中漏踏一壘,經促請裁決成立時為三出局,則當然得分不算。
兩人出局,滿壘狀況,擊球員擊出三壘安打,三壘跑壘員在進佔本壘時,為踏觸本壘,但在後位兩名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後,原先三壘跑壘員發現自己未踏觸本壘板,轉身重觸本壘板,此時捕手見狀持球觸於本壘板提出促請裁決,是否成立?
促請裁決成立,所有得分不算。依據規則7.10(原附註)規定:比賽中如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不得重觸壘。◎又規則7.12規定:無出局或一出局時,前位跑壘員雖因誤未處某壘或未履行再觸壘,但後位跑壘員合法踏過各壘前進者,則不必負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而背叛出局。但二出局後,前位跑壘員因對方提出促請裁決而成三出局時,後位跑壘員即使合法踏壘返回本壘,該跑壘員之得分不被承認。
兩人出局,滿壘的狀況下,擊球至外野安打,其間兩人奔回本壘得分,但原一壘的跑壘員,在二、三壘間遭夾殺出局,此時擊球員已進佔二壘,但漏踏了一壘壘包,因此守隊教練指示野手將球傳至一壘,提出促請裁決,結果裁判員宣告擊球員出局,所以得分無效,如此是否正確?
正確。上述案例中守隊的教練真聰明,依據規則7.10(D)項後段說明:雖已成立為第三出局後,如有其他促請裁決,經裁判員認定時,則該促請裁決出局,成為該局之第三出局,又因促請裁決而成為三出局後,守隊認為有比該出局更有利之促請裁決,得以該有利之促請裁決來代替原來之第三出局。
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強勁滾地球,一壘手趨前時,該球正好擊中一壘手的腳而彈出一壘壘包旁,當一壘手正欲去撿時被衝像一壘的擊跑員撞倒,該擊跑員是否構成妨礙守備?
依據規則2.51(原註)後段說明:野手處理擊球失誤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之野手。上述案例中,一壘手在被撞倒之前,已經處理過擊出球的機會,該擊跑員為正當之行為。故不構成妨礙。【參考規則7.09(M)】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至二壘上方高飛球,二壘手正準備接補該球時,撞及了立於二壘壘包上的跑壘員,致使二壘手漏接了該球,擊球員也因而上了一壘,守隊教練提出抗議說二壘跑壘員應讓開給二壘手守備之空間,裁判應該判二壘跑壘員妨礙守備才對,上述案例是否構成妨礙?
構成妨礙。除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壘上跑壘員可立於壘上不被宣告妨礙外,其壘上之跑壘員應讓開其空間才不致使被宣告妨礙而被判出局。
二壘跑壘員,擊球至二壘後的德州安打,二壘跑壘員在繞過三壘後,欲想繼續奔向本壘,但三壘指導員見來不及,所以衝出指導區,張開雙手做Stop的手勢,可是卻撞上了通過三壘的二壘跑壘員,如此是否構成了協助跑壘?
應判跑壘員出局。上述案例明顯的已構成協助跑壘員的行為,依據規則7.09(I)之規定: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 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處或夾持跑壘員之身體協助其歸壘或離壘時應判該跑壘員出局。◎在比賽中常見擊球員擊出全壘打後,在通過一壘及三壘時,都會與其指導員拍掌,以示勉勵,該狀況不得以規則7.09(I)協助跑壘而判其出局。
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採取強迫取分之觸擊,但卻未觸到球,導致三壘跑壘員被夾殺於三壘與本壘之間,其間三壘跑壘員正轉身跑回三壘方向時,撞上了未持球之三壘手,結果遭觸殺,可是裁判員已宣告妨礙跑壘,此時應如何處理?
應判得分。上述案例不能認為該跑壘之返回三壘,無奔回本壘之行為下受妨礙,而判安全回三壘。應該依據規則7.06(A)之規定:受妨礙之跑壘員至少應給予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壘。
擊球員擊出右外野深遠飛球,在接近全壘打牆支上方時,又外野手躍起並拋出手套,且碰觸該飛球,結果該非球掉落於場內,此狀況應如何處理?
上述狀況中右外野手躍起並拋出手套,把極有可能飛越全壘打牆的球攔下,如果該野手不做如此行為的話,應該是全壘打,如果該場的執法裁判認為是如此的話,可依據規則7.05(A)(註一)及(註二),給予全壘打。又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飛球即使野手不拋出手套也不可能飛越全壘打牆時,則可依據規則7.05(C):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界內球時,給予三個壘,係屬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冒險進觸本壘得分。
擊球員擊出滾地球,擊中了立於投手丘後方的裁判,球滾向二壘手,二壘手接球後將球傳至一壘觸殺出局,正確嗎?
依據規則5.09(F)之規定:未碰觸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於界內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或者通過內野手(不包括投手)之前碰觸裁判員。又規則6.08(D):界內球於觸及野手以前觸及裁判員或跑壘員,擊球員可安全進至第一壘(但以該擊球員進一壘為條件)。所以上述案例應屬比賽停止球,擊球員獲記安打上一壘。
擊球員擊出中央區強勁滾地球,二壘手攔截不成後擊中了裁判,球彈回被二壘手撿起傳一壘,將擊跑員觸殺出局,該出局是否成立?
出局成立。依據規則6.08(D)原附註:通過野手(投手除外)之球,或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後,觸及裁判者,仍屬比賽進行中。
一壘跑壘員盜向二壘,捕手之傳球卻擊中了立於投手丘後的裁判,待守隊撿起該球時,跑壘員已安全上三壘,正確嗎?
正確。依據規則5.08之規定:如因傳球偶然碰觸壘指導員或投球、傳球碰觸裁判員時,係屬比賽進行中,但如壘指導員故意妨礙傳球時,跑壘員應出局。
滿壘,二出局的狀況下,擊球員擊出外野深遠的安打,結果形成了場內全壘打,之後守隊將球傳到二壘持球促請裁決說「原先一壘的跑壘員在通過二壘時漏踩二壘壘包」當時促請裁決成立,該狀況應得幾分?
三出局為封殺行為時,得分不算,【參考規則7.12、4.09、10.06(B)】依據規則7.12說明:無出局或一人出局時,前位跑壘員雖因誤未觸某壘或未履行再觸壘,但後位跑壘員合法踏過各壘前進者,則不必負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而被判出局。7.12:但二出局後,前位跑壘員因對隊提出促請裁決而成三出局時,後位第三出局系由於封殺出局行為,則跑壘員縱然合法踏壘返回本壘,其得分亦不被承認。(本案與其擊跑員判例B95有所不同)
一、二壘有跑壘員,無人出局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二壘上方之內野高飛球,經裁判員宣告成立,該球在落下時正巧擊中站在二壘上的跑壘員,該跑壘員是否因此被判出局?
依據規則7.08(F)(原附註一)之規定:對於觸及在壘上之跑壘員,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之擊出球碰觸時,僅擊球員出局。◎又7.08(F)(註五)之規定: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觸及跑壘員時,無論跑壘員是否在壘上均成比賽停止球。
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正企圖進取本壘,擊球員觸及成一壘方向的界內滾地球,但於離本壘約30呎處卻觸及了球,主審即宣告擊球員出局,三壘跑壘員回三壘,守隊教練抗議說跑壘員企圖得分時,擊球員妨礙本壘的防守,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請問誰的見解正確?
上述案例主審的判決是正確的,依據規則7.08(G)(註三)之規定:如採觸及強取得分戰術時,擊跑員觸及該擊球或妨礙了處理擊出球之野手時,不使三壘跑壘員於本壘被宣判出局,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應依規則6.08(G)、7.08(B)之規定判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球,三壘跑壘員應回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
一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於第二好球後揮棒落空,該球觸及擊球員的衣服,但球的方向沒有改變,因此捕手在正位捕獲該球後,速傳三壘將盜向三壘的跑壘員觸殺出局,結束了該局,是否正確?
否。依據規則6.05(F)之規定:二好球後打擊落空球觸及身體時(包括觸擊球)擊球員出局。亦可參加5.09(A)之規定。所以上述案例應判擊球員出局,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所以盜向三壘被處殺的跑壘員應回二壘,到達二壘的應回一壘。
三壘有跑壘員,正企圖強取得分時,擊球員採觸擊時將腳踏出擊球區,結果該投球觸及了擊球員右手臂,彈入界內區,該時三壘跑壘員趁機進佔本壘,上述案例是否成比賽進行中?
依據規則7.08(G)之規定:無出局或一出局之狀態下,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在本壘妨礙守備時,為跑壘員出局,又二出局之狀況下則擊球員出局,得分無效。
一人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獲得之球數為二壞一好,下一投球是一內角曲球正好於好球帶進入本壘,擊球員在收回球棒時卻被該球擊中手,而球彈至捕手之右側,上述情況應作何處理?
上述狀況當擊球員在好球帶被投球或被通過好球帶之投球在好球帶外觸及時,裁判員應即時宣告「好球」,再宣告死球,因此上述情形仍然以滿壘,依擊球員之球數為二壞二好繼續比賽。【參考規則6.08(B)之(註二)及5.09(A)】
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採取觸擊,但在觸擊該球時,球卻反彈再次觸擊尚未踏離擊球區之擊球員所持的球棒,該球被捕手撿起後傳向一壘,觸殺了離壘的一壘跑壘員,該出局是否成立?
比賽停止球,出局是不成立的。依據規則2.32(註一)說明:擊球員擊出之球,輾轉觸及尚未踏離擊球區的擊球員身體或球棒時,和擊出之球觸及球棒或身體之位置無關,均為界外球。又規則6.05(H)之規定:擊球員打擊或觸擊的球於界內區域再碰觸球棒時,應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可再參考規則7.09(B)之規定】
及球員擊出強勁之球,正好擊中投手板,該球從一壘與本壘間彈出界外區,該擊求是否為界外球?
是為界外球,根據規則2.32(A)及「原註」說明:擊出球無觸及野手而擊中投手板反彈越過捕手頭上或停留於本壘、一壘、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
擊球擊出游擊方向滾地球,游擊手接起該球後轉向一壘卻暴傳,並落入選手席,該擊球員於是受裁判員之指示,准予進至二壘,擊球員踏進二壘後,一壘邊的指導員提醒他剛剛一壘沒有踩到,於是該擊球員又折返重觸一壘,再踏進二壘,待比賽再開始時,守隊一壘手持球觸於一壘促請裁決,「擊球員漏踏一壘壘包」裁判員即宣告出局,如此是否正確?
是正確,根據規則7.10(B)【原附註】(2)之規定:比賽停止球時,如到達漏踏壘之次壘後,不得重新再觸踏漏踏之壘。
比賽至最後一局下半,且平分的狀況,攻隊兩人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得四壞保送,且因該保送迫使壘上跑者員產生義務進壘而獲得致勝的一分,當時該擊球員一時興奮,以為比賽結束而走入選手席,此時守隊一壘手持球觸於壘上促請裁決時,應作何處理?
上述情形並不是擊球員空踏一壘,所以不屬促請裁決之行為,若經適宜時間(由裁判認定)擊球員仍不踏進一壘時,應宣告擊球員出局,並不承認該得分,宣告攻守交換繼續比賽。【參考規則4.09(B)及(註)之罰責】
一人出局跑壘者進佔一、二壘,擊球員擊出外野之飛球,此時二壘跑壘員先觸停於二壘壘包上,但一壘跑壘員,卻於該球擊出時即全力衝向二壘,結果該擊球為安打,此時原一壘跑壘員在通過二壘時,卻越過了原二壘跑壘員,在他發現時又立即回二壘,其間擊球員上了一壘,原二壘跑壘員則上了三壘,上述是否構成越位而判出局。
是。依據規則7.08(H)之規定:在前位跑壘員出局前,後位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時,後位跑壘員成為出局。所以上述案例中,原一壘在通過二壘後,越過原二壘的跑壘員時即造成出局,其追越行為並不影響前位跑壘員之比賽進行,因此,原二壘跑壘員安全到三壘,擊球員安全到一壘,而原一壘跑壘員被判出局。
一、二壘有跑壘員,無人出局的狀況下,擊球員球數為一壞一好,攻隊因採取打跑戰術,結果該擊球員卻揮棒落空,而捕手也將該投球漏接,其間二壘跑壘員已到達三壘,但一壘跑壘員在到達二壘時,誤以為擦棒界外球卻返回一壘走去,此時壘指導員告訴他並不是界外球,結果遭夾殺,而三壘跑壘員也趁此回壘得分,該時守隊抗議一壘跑壘員意圖愚弄混亂守備,上述案例應做如何處理?
依據規則7.08(I)之規定:跑壘員正規佔有壘後,意圖愚弄守備或混亂比賽為目的而逆跑,此際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並判該跑壘員出局。但上述案例中跑壘員以為擦棒球而返回一壘,並非意圖愚弄守備或混亂比賽,因此該狀況應為比賽進行中,三壘跑壘員得分有效。
一人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外野之安打,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其間二壘跑壘員在通過三壘時繼續奔向本壘,但卻被觸殺於本壘,此時擊球員也進佔了二壘,但守隊傳球至一壘「促請裁決」,剛剛擊球員漏踏一壘壘包,裁判員宣告出局,則該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是否有效?
依據規則4.09之規定:擊球員未觸一壘前的第三出局,任何得分均不承認。上述案例中,雖然三壘跑壘員在一出局時進入本壘,但也是在擊球員於一壘前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中得分,因此該得分一樣不予承認。【可參考規則4.09(A)〔原註〕】
二人出局,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獲得球數為三壞二好球,下一投球是外角球,擊球員揮棒落空,但捕手也未能將球補接,球往後滾,捕手轉身去追球時一不小心將球踢至網外。裁判員立即宣告,一壘跑壘員到三壘,擊球員到二壘,問裁判是否正確?
正確,依據規則7.05(H)【原附註】:投手之投球通過捕手後(不論捕手是否觸及),再由捕手或其他野手觸及進入選手席或觀眾席或其他構成死球時,則應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跑壘員進兩個壘。◎又規則7.05(I)【註】:擊球員獲四壞球或三振時之投球符合以上之狀況時,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所以上述案例之裁決是正確的。
攻隊輪到第三棒打擊,但第五棒卻上場打擊,結果擊出一壘安打,接著第四棒上場擊球,又造成安打,把一壘跑壘員送上二壘,此時原來應先上場打擊的第三棒上場打擊,結果該投手投了一好球後,卻被守隊發現,攻隊的打擊順序都錯了,所以提出促請裁決,該狀況應判哪一棒出局?
依據規則6.07(C)之規定:不正位擊球員打擊完成後,對於次擊球員已投第一球前無提出促請裁決時,不正位擊球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比賽繼續進行。上述案例中,並無任何人出局,因第四棒已造成第五棒合法化,而第三棒使第四棒合法化,第五棒為促請裁決時之正位打擊,但因已上壘所以打擊順序應由第六棒打擊,以一好球繼續打擊。
擊球員獲得球數為三壞一好,此時二壘有跑壘員,投手在投球時卻擊中了球員的頭盔而彈出捕手後面,其間二壘跑壘員盜向三壘,此時捕手去撿拾該球時一不小心又將球碰觸網外,而擊球員到達了一壘後,二壘跑壘員在三壘上看到此狀況,續奔回本壘,裁判員立即令該跑壘員回二壘,如此處理是否正確?
上述案例,擊球員是觸身球,並非四壞球,所以擊球員被投球觸及時,即成為比賽停止球。依據規則6.08(B)【原註二】之規定:當擊球員被投球觸及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原則上跑壘員不得進壘,但如因在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下,則跑壘員是被允許的,所以上述案例裁判員的處理是正確的。
一、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伊壘前線邊界內滾地球,一壘手向前接獲該球時正企圖持球觸殺該擊球員,但擊球員見狀卻突然轉身往本壘方向逆跑,此時一壘手又見三壘跑壘員離壘,企圖進佔本壘,所以立即將球傳至三壘,其間擊球員已進佔一壘,事後守隊教練向裁判抗議,「擊球員不可逆跑,且構成愚弄守隊及混亂比賽,應判出局才是」,該教練之抗議是否成立?
抗議不成立。依據規則7.08(I)【註】之說明:擊球員為避免被一壘手持球觸及身體,在不離開左右三呎限制的範圍內,向本壘逆跑是可以的,但一經越過本壘時,則為犯規,被判出局。
二、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游擊手後方之飛球,三壘跑壘員停於三壘與本壘之間,二壘跑壘員則衝向三壘,結果該擊球是一支漂亮的德州安打,但游擊手即時撿起該球傳向本壘,此時三壘跑壘員見已來不及進取本壘,所以轉身回本壘,但三壘卻已被二壘的跑壘員佔領,其間捕手立即又將球傳給三壘手,而三壘手持球觸及三壘上的兩位跑壘員,原三壘跑壘員又離壘,此時三壘手又持球觸及了離壘的跑壘員,裁判宣告出局,攻隊教練抗議裁判員應確實宣告哪位出局才對,所以應僅可判一位出局,不能判兩位出局,其抗議成立不成立?
不成立,上述案例曾發生於國內的比賽,往往球員不知道規則的規定以致造成比賽的損失,依據規則7.03之規定: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據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告出局。◎所以上述案例中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時,被宣告出局之同時,裁判員應指向「那一位出局」(你出局)之手勢,否則像上述案例中,前位跑壘員也糊塗的離開壘包,又被持球觸及出局時,自己也莫名其妙。也可趁此機會讓他明白規則的設限與規定。
剛剛上場之後援投手投出一球後,守方發現,依規則是不允許遞補的,因此向主審提出抗議,如何處理?如被打安打是否承認?
依據規則3.05(C)【原註】之規定:若發現依規則不允許遞補之投手上場時,於該投手投出一球前,仍可令其換成合法之投手。但若不合法之投手於投出一球後,即成為合法投手。所以他所投出的球被擊成安打,該安打是被承認的。
及球員擊球時將左腳踏向前,但後腳跟踩在線上,並擊成安打,此時守隊捕手立即向主審說該擊球員擊球時,左腳已有四分之三踏出擊球區,而且又踏在線上,應屬於違規擊球,該捕手之提出說明是否正確?
上述案例在規則中找不到何謂四分之等條文,依據規則6.03之規定:擊球員之正規打擊姿勢,其兩腳應在擊球區內。【原附註】又說明:擊球區之線係屬擊球區之一部分。又依據規則6.06(A)【原註】違規擊球之規定,擊球員單足或雙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擊中球時,(不論是擊出界外球或界內球),均應被判出局。上述案例中擊球員並未單足或雙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擊球,所以並未構成違規擊球。
1992年遠東少棒選拔賽,於賽班島舉行,當時比賽隊伍是中國大陸隊與韓國隊比賽,進行到第三局時守隊中國大陸,捕手要求暫停,並告知主審說「肚子很痛,要上洗手間」。當時中國大陸隊教練問主審「該捕手上完洗手間後,可否再回來擔任捕手」。當時主審告知他可以,結果,在二出局後,這位捕手跑進場內準備比賽,且將替補之捕手換下場,當時韓國隊教練,即時要求暫停,並提出說明:該捕手應該不符合再上場之規定,而當時中國大陸隊教練也提出說明:剛剛主審的回答是可以的,如述應做何處理?
上述案例中明顯的錯誤在於中國大陸隊教練對於「再上場」之規定不瞭解。依據規則(少棒硬式)3.03再上場之規定:替補球員完成一次擊球以後。守備至少連續完成六個出局。(國內採一人次出局)被替換的投手再出場比賽時,不能再擔任投。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目前國內學生棒球比賽,於本會之競賽規則中只採用第一項與三項之規定,但於代表隊參加國際性之比賽時,必須瞭解再上場之條文規則。
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捕手追捕該球到候擊球圈,當時次擊球員退出位置,但卻留下一支球棒沒有拿走,因此捕手踏到該球棒而跌倒,導致無法將球接補,如此情況是否也構成了妨礙守備?
已構成了妨礙。依據規則7.11【註】之規定:次擊球員手持兩支球棒立於預備擊球區時,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捕手意圖接補該飛球時,因被次擊球員所留下的另一支球棒絆倒了,以致未能接獲該球時,經裁判認定後,應判擊球員出局。◎又規則3.14規定:當攻擊時,其球員應將所有手套及其他器具自球場內移至選手席,不論在界內區或界外區均不得留放任何器具。所以比賽之執法裁判應確實執行。 資料來源 :

守備篇+

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觀眾席附近的界外飛球, 一壘手接捕球後倒於觀眾席,但立刻起來傳球給捕手觸殺了跑相本壘的三壘跑壘員,攻隊提出抗議主張該行為不應出局,應算得分,請問攻隊提出的主張是否正確?
攻隊的主張完全正確。野手接捕球後倒於觀眾席或選手席,跑壘員享有安全進次壘的權利,比賽成為停止球。但野手捕球後只踏入選手席,並沒有倒 下時,為比賽進行中,野手可以阻止跑壘員的進壘。【參考規則 7.04(C)】
一出局,跑壘員在二、三壘,擊球員擊出三壘邊圍牆附近之界外飛球,三壘手雖然接捕到該飛球,但對方之三壘指導員跑到飛球之洛點附近與三壘手相撞,致使雙方倒地,期間三壘跑壘員再度觸壘後進入本壘。裁判員判擊球員出局,比賽停止球,三壘跑壘員回三壘(得分不算),以二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之情形繼續比賽。請為上述情形是否除擊球員出局外,應再判三壘跑壘員出局?
上述情形三壘手於接捕球後被妨礙,致使無法對三壘跑壘員做傳球之行為,依據規則 7.11 「攻隊之球員、壘指導員或其他人員,為避免妨礙處理擊球或傳球之野手,必要時需讓出幾酸戰之位置。罰責一宣告妨礙同時判守隊擬針對守備之對象(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上述情形一出局二、三壘跑壘員,三壘手接捕飛球成為二出局,因三壘指導員隻妨礙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成為三出局攻守交替。
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企圖強取得分衝向本壘,擊球員擬觸擊使三壘跑壘員得分時,捕手趨前捕球觸及擊球員,裁判員科以投手犯規,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因妨礙給予一個壘,請問上列情形可否可兩種罰則?
是的。上列情形適用 6.08(C)、7.04(D)兩種罰則。【參考規則 7.07 ﹝註二﹞】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擊球員擊出二壘上方的易接飛球,因擊球員認為該球一定會被二壘手捕獲所以沒有跑,跑壘員為了避免被雙殺也站在一壘上,二壘手看擊球員、跑壘員都沒有動態,因此企圖雙殺,故意讓飛球直接落地後撿起球立刻傳擲給一壘,一壘手則離壘持球先觸球於站在壘上的跑壘員然後再觸壘,請問上列情形是否擊球員、跑壘員皆出局的雙殺行為?
上列情形為適應則最成功的雙殺行為,因只一壘有跑壘員不構成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的條件,飛球讓其直接落地又不適用故意落球時擊球員為出局的規則,因此上列行為中,若一壘手站於壘上接獲球後再觸球於壘上的跑壘員,或接球後先觸壘再觸球於壘上的跑壘員,則只有擊球員出局,因擊球員先被判出局,則封殺狀態被消除,跑壘員有權留於一壘。【參考規則 7.08(C)】
擊球員擊出一壘邊之界外飛球,一壘手前往接球時,因撞上在壘指導區內之壘指導員,而未能捕獲該飛球,請問是否構成妨礙守備?
依照規則 7.11「攻隊之球員、壘指導員,為避免妨礙野手處理擊出之球、傳接球或守備行為,務須隨時讓出自己所佔之位置。」如上述之情況應宣告妨礙守備,並判該守備行為之對象(上述情況其守備對象為擊球員)出局。
一出局,跑壘員在二、三壘,擊球員擊出游擊方向的滾地球,游擊手企圖在壘線上處理擊球,跑向三壘的二壘跑壘員看此情形認為若直線前進可能會妨礙游擊手,因此想繞往游擊手的背後,游擊手接球後把右腳向後一拉想要傳球時,二壘跑壘員剛好觸及游擊手的右腳兩人都跌倒,其間三壘跑壘員到達本壘,擊球員也到達二壘,請問上列情形應怎樣處理?
上列情形看起來好像游擊手不對。但規則上野手處理球實有充分活動的自由,雖然跑壘員繞到背後,但實際上觸及游擊手的右腳時已構成了妨礙,因此裁判員應宣告二壘跑壘員為出局,比賽停止球,三壘跑壘員回到三壘,擊球員回到一壘。【參考規則 7.08(B)及 7.09(L)】
二出局,第三好球直接打到裁判員的護身彈在空中為落地前被捕手接捕,請問該情形擊球員是否三振出局。又該球若停留於裁判員的護具或其他被時,應怎樣處理?
裁判不能以捕手捕獲彈回的球,宣告擊球員的出局,該情況為比賽進行中,捕手必須傳球給一壘或直接觸球於擊球員才可使他出局。若該球停留於裁判員的面具或其他備品時,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球員和跑壘員一個壘(限二出局或一壘沒有跑壘員時)。【參考規則 2.15、5.08,05(I)】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二壘,擊球員在第三個好球時揮棒落空,但捕手未把該球接好且彈出離本壘數呎之遠,擊球員看其情形趕緊向一壘跑,捕手撿起球向一壘傳,該傳球卻成為暴傳而進入觀眾席,其間擊球員到達二壘,跑壘員都進入本壘,請問上列情形該如何處理?
因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在第三個好球空揮棒時,不管捕手有沒有捕獲該球即成為出局,為比賽進行中,上列情況中捕手的行為是多餘的,傳球進入觀眾席依照規則給予跑壘員二個壘,因此成為兩出局,二壘跑壘員得分,一壘跑壘員進佔三壘,為停止球。【參考規則 6.05(C)及 7.05(G)】
請問構成封殺的行為與不構成封殺的行為怎樣識別?兩者對於得分上有什麼不同?對於野手的行為上有什麼不同?
構成封殺的基本條件為擊球員必須成為擊跑員(Batter Runner)。當擊球員或擊跑員出局時,封殺的情況也消失。後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對於前位跑壘員不構成封殺行為 (例如: 一壘跑壘員出局時對二、三壘跑壘員,二壘跑壘員出局時對於三壘跑壘員不構封殺)。對於空壘 (沒有跑壘元的壘) 的前位跑壘員不構成封殺行為 (例如:一壘沒有跑壘員時對於二、三壘跑壘員,二壘沒有跑壘員時對於三壘跑壘員)。在得分上之不同,若第三出局為封殺, 則踏入本壘者其得分無效。野手的守備上,對於封殺行為時不一定採用觸殺 (Tag),持球觸壘也可以。【參考規則 7.08(E)】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二壘,擊球員在第三好球空揮棒時,一、二壘跑壘員都企圖盜壘,捕手未捕獲該球,但立刻撿起球向三壘傳擲,三壘手在跑壘員未到三壘以前已持球立於壘上,但未將球觸於跑壘員的身體,請問上列情形是否擊球員及二壘跑壘員都出局的雙殺行為。
不然。上列情況只是擊球員出局、因擊球員的出局就不構成封殺情況,一、二壘跑壘員可以冒險進壘或不進壘,所以野手對向三壘前進的跑壘員必須使用觸殺行為,因此上列情形二位跑壘員都安全進佔三壘與二壘,擊球員出局成為二出局。【參考規則6.05(C)】
跑壘員在二壘時,擊球員在擊出中外野飛球的同時喊叫「妨礙!」,但裁判員並未認定,結果該飛球未被捕獲,二壘跑壘員已安全到達三壘,其間擊球員也到達二壘,這時守隊教練抗議說因捕手妨礙,擊球員只能獲得一壘,而捕手也強調他的手套確實碰到擊球員的棒子,請問上列情形如何處理?
上列情形准許跑壘員佔三壘,擊球員佔二壘,其適用規則為「捕手妨礙擊球員時擊球員享有安全進一壘的權利,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到達一壘,而其他所有跑壘員最少進一個壘者均與妨礙無關,比賽繼續進行。」【三考規則6.08(C)】
無人出局,跑壘員在二壘時,捕手手套觸及擊球員的棒子,但擊球員仍然擊出右外野方向的長飛球,二壘跑壘員認為不管球被捕或未被捕都能獲取三壘,因此站在二壘上等飛球被捕時立刻離壘安全獲取三壘,上列情形攻隊教練是否可以要求活用該行為代替妨礙罰則?
可以,如果要求活用該行為則擊球員為出局,形成一出局,跑壘員佔三壘,如果不要求活用該行為則為執行妨礙擊球員的罰則,判擊球員佔一壘,跑壘員回二壘。【參考規則6.08(C)】
什麼情況下必須用觸殺行為才可以使跑壘員出局,又什麼情況下只持球觸壘就可以使跑壘員出局?
只要跑壘員不是被迫進壘或被迫回原壘(也可以進次壘也可以回原壘)的情況時,野手要使跑壘員進取一壘時其它跑壘員產生必須盡次壘之義務,或產生回壘履行再度觸壘之義務時不必用觸殺行為,只須持球觸壘就可使其出局。
什麼叫做促請裁決,哪給種行為是屬於促請裁決的範圍?促請裁決行為中應注意些什麼?
攻隊違反規則6.07、7.10時,手對象裁判員指控違規之事實,為促請裁決之範圍。促請裁決應限於投手隊擊球員之次一投球前,或雖未投球但已做其他行動或意圖另外之行為以前提出。
兩出局滿壘情況下,因擊球員或四壞球,三壘跑壘員被推進本壘時,未踏觸本壘而走回選手席,請問如何處理?
守備隊員持球於本壘上,向裁判員促請裁決即可始跑壘員出局。裁判員明知沒有踏觸本壘,但不可宣告出局,若守隊沒有提出促請裁決時,則其得分有效。
二出局,跑壘員在二壘時,擊球員擊出中外野方向的安打,二壘跑壘員安全進入本壘,前間擊球員利用野手傳球給本壘的機會搶攻二壘,結果於二壘前被觸殺成為第三出局,但因擊球員向二壘途中未觸及一壘,所以一壘手向二壘首要球觸壘後,向裁判員觸請裁決,裁判員經認定後成立;並依照第三出局與促請出局(APPEAL OUT)替換的規則,宣告三壘跑員的得分無效。但攻隊教練則提出抗議並出示1965年的公認規則7.10附註裡寫明(第三出局的成立後,若有對其它跑壘員的促請裁決而經裁判員認定時,該促請出局可與第三出局替換。)上列情形並不是對其它跑壘員的促請裁決,而是對第三出局的本人之促請出局,所以不合適用該規則,因此三壘跑壘員的得分應有效,請問攻隊教練的主張是否正確?
若攻隊教練的主張在1965年則為正確。但該規則於1966年2越修正公佈原7.10(D):「若有對其它跑壘員的促請出局….」字句中刪除了跑壘員等字句,修正後為「第三出局的成立後若有其他促請裁決而經裁判認定時,該促請出局可與第三出局替換。」所以上列情形裁判員的處理完全正確。
一出局後,跑壘員在一、三壘時擊出外野飛球,三壘跑者觸於壘上(Touch Up)準備奔回本壘,但顯然離壘過早。主審叫暫停在掃本壘時,三壘手持球踏觸三壘向裁判做促請裁決,但三壘審以「暫停中」為理由,未作裁決,因此教練指示投手在「主審宣告比賽時再作促請裁決」。當主審舉起右手宣告比賽繼續繼續時,投手就從投手板向三壘傳球,此時一壘跑壘員向二壘跑,而三壘手未再作促請裁決,就急忙傳球給二壘,使一壘跑壘員被觸殺出局(第三出局),成為攻守交換,但如此結束會失去一分。因此在內野手未離場內前,再傳球於三壘再度請求促請裁決,但三壘審說:「以在二壘作觸殺行為其促請裁決權已消失。」請問上述情形使否如裁判員所說促請裁決權已消失?投手再板上向沒有跑壘員之三壘傳球傳球是否構成投手犯規?
上述情形促請裁決權已消失,但不構成投手犯規。因三壘手已向二壘採取觸殺行為時,依規則7.10之規定已喪失促請裁決的時機。投手因PLAY之需要時或將球傳向他壘APPEAL時,則不構成投手犯規(依據規則8.05(D)及判例之內規。)
同分最後半局,擊球員擊出再見全壘打,擊球員進入本壘,雙方球員及裁判都走向本壘準備結束,這時一壘手因看到擊跑員未踏觸一壘,想向裁判促請裁決,留於界內區一壘附近喊叫,一壘裁判員也注意到擊跑員未踏觸一壘,這種情形下裁判員應作如何處理?
對於比賽停止球後的促請裁決,雖然規定於投手持新球站於投手板,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使得促請裁決,但上述所問之情形,擊球員進入本壘後,若守隊要求新球作促請裁決時應給予球,雖然是比賽停止球之狀態,應接受促請裁決而宣告出局。但攻守交換或比賽結束時,只要投手及內野手離開界內區後促請裁決便不被接受。業餘棒球規定限於比賽結束時,係於兩隊在本壘集合排隊時,及消失促請裁決權。【參考規則7.10[注一]】
一出局,跑壘員二、三壘,擊球員擊出外野犧牲飛球,在飛球未被捕接前,三壘跑壘員已經離三壘進取本壘,投手擬傳球給三壘手做促請裁決,但該傳球卻成為暴傳進入觀眾席,裁判員宣告死球,二壘跑壘員獲進入本壘,當裁判員將新球交給投手並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立刻傳球給三壘手向裁判員提出促請裁決,請問應如何處理?
守備隊之促請裁決無效,依據規則7.10(D)守隊為促請裁決所傳之球進入死球區者,對同一跑壘員在同一壘不得再重新提出促請裁決,因此上述情形之得分應承認。
一出局,跑壘員在一、二壘,擊球員擊出二壘安打,二壘跑壘員進入本壘,一壘跑壘員進佔三壘,擊球員進佔二壘,但二壘跑壘員經三壘時未踏觸三壘,投手踏觸投手板時,三壘手向投手要球擬提出促請裁決,投手則不作跨步僅用手腕傳球(SNAP THROW)給三壘,裁判員宣告投手犯規,請問上述情形裁判員再宣告比賽開始時,守隊是否可以重新對未踏觸三壘之跑壘員提出促請裁決?
不可以。上述如投手再促請裁決時構成犯規(BALK)者,已失去促請裁決之時效,不得再提出促請裁決。【參考規則7.10[原註]】
同分平手,攻隊佔據三壘,守隊經理知道此一棒強棒,故採取故意保送戰術,但深怕捕手會漏接,以致叫一壘手立於捕手區後方,此狀況是否被允許?
不被允許。依據規則4.03(C)[註]除投手及捕手外之其它野手應位於界內區的任何位置。
攻隊於攻擊時,輪到該隊第四棒打擊,此時守隊二壘手,為怕他再次安打,所以立於投手之後方,每當己隊投手投球時就在其投手後方搖動手臂,並上下跳躍,請問此種行為是否被允許?
不被允許。依據規則4.06(B)任何野手不得在擊球員眼力所及處,違背運動精神故意做分散擊球員注意力之動作,此時裁判應宣告停止比賽,並警告該野手如再犯則令該野手退出球場。
投手的投球經過本壘板,主審宣告壞球,捕手要求主審「是否揮棒請問壘審」,此時主審即指向一壘裁判員,一壘審的宣告為NO(狀況為二出局滿壘,球數為二壞二好,最後半局如判為揮棒,則結束比賽守隊獲得勝利),此時捕手一時忿怒將手套摔於地上,主審見此狀即將捕手驅逐出場,而攻隊三壘跑壘員趁機跑回本壘得分,守隊經理抗議裁判員在驅逐捕手出場時,應該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才是,請問此抗議是否有效?
抗議有效,依據規則5.10(C)、9.01(D),裁判員應宣告暫停令三壘跑壘員返回原壘。【參考規則9.01(D)】
守隊一壘手所持用之手套,被對方發覺有超過規定之尺寸,訴請裁判處理?
裁判應依據規則1.12、13、14、15之規定,令該球員不得再用該手套。但如該球員末予理會,將可依規則1.11~1.16[原註]之規定驅逐出場。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投手前滾地球,此時擊球員認為必出局,所以直接走向選手席,而此時二壘上跑壘員卻奔向三壘,投手持球傳向三壘將他觸殺出局,但擊球員於未進入選手席前發覺自己尚未出局,於是跑向一壘,此時三壘手又將球傳回一壘卻形成暴傳,此刻擊跑員通過一壘、二壘再跑向三至,並安全進佔三壘,問這位擊跑員是否被允許?
成立。當主審或壘審不小心,把比賽進行中之球接在手中或撿起時得比照規則.15[原註]立刻宣告死球,然後與其他壘審協議判斷--(若主審沒有撿起該球給捕手時狀況會如何?跑壘員可能進佔那一壘,如無機會進佔次壘時,則只准予佔有原壘。)上述情形應給予二壘跑壘員進取三壘較為合理。[參考規則5.10(C)及9.01(C)]
一壘有跑壘員,當投手投出第四壞球時,一壘跑壘員即盜向二壘,捕手接獲該投球後仍將球傳向二壘,其間盜向二壘的跑壘員滑壘過頭,被二壘手持球觸殺,二壘裁判員宣告出局,請問是否正確?
該判決是正確的,四壞球時,雖上述案例是屬被迫進壘的情況,盜向二壘的跑壘員可免於出局,但他於觸壘後若是離壘,仍可被持球觸殺出局,因為四壞球是比賽進行中。◎依據規則7.04(b)[原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予之壘後,同冒險進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員之安全進壘權。
擊球員擊出一壘上方高飛球,一壘手於接球時,球觸手套後掉入球衣內,此時一壘手用右手按住衣內的球,在擊跑員上一壘之前先踏觸一壘,請問該擊跑員是否被判出局?
不能判為出局,依據規則2.15:所謂確賞接捕,系指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且以其意識把球由手中傳出成為明確事實時。
一壘手接獲滾地球後,來不及踩壘,所以用撲的方式去觸及一壘壘包(在擊跑員踏觸一壘壘包之前),一壘裁判員判出局,攻隊經理抗議說剛才一壘手是用右手握球,同左手手套觸壘,手套中並未持有球,所以不得視為正規觸球於壘,請問該經理抗議有效嗎?
抗議無效,只要手中或手套確有持球,而以身體任何一,部份觸壘均為出局。[參考規則2.75及6.05(J)]
無人出局,擊球員擊出平飛球,三壘手跳起接住了該球,但因飛球太強勁,使得三壘手手套脫落,球滾向左外野,左外野手拾起該球傳回時,擊球員已上二壘。攻隊提出抗議,謂野手將手套擲向擊出之球,應給予擊球員獲准進至三個壘之權利?
抗議不成立。只給予至二壘,此時係屬於比賽進行中,依據規則7.05(C)(E)[原註]不適用給予三個壘。
一人出局,滿壘狀況,擊球員擊出本壘前之反彈球,球倒轉落於木壘上,捕手拾起傳向一壘,將擊跑員刺殺出局,該情況是否算雙殺?
不能算雙殺,在此種情況下,主審必須注意捕手是否明確先做出持球觸本壘或踏本壘後再傅向一壘如此方構成雙殺。若先傳球於一壘後再傳回本壘於三壘跑壘員踏進本壘以前持球踏觸本壘時不能判三壘跑壘員出局,這時捕手必須觸球於跑壘員之身體始得成立雙殺。[參考規則7.08(E)]
擊球員擊出投手前強勁滾地球,投手順手攔住該擊球,但球卡在手套內,一時取不出該球,此時投手將手套連球一起傳向一壘手,一壘手接住後踏壘,完成刺殺動作,此狀況應如何處理?
因為投手之接球完全是合法接捕,而且將手套連球一起傳出的動作,亦未違反任何規則,甚至該傳球中並未有利於守備,故判擊跑員為出局。(此狀況乃本會之內規,可依9.01(C)處理之。)
野手故意投擲手套,並碰觸傳球時,仍屬於比賽進行中嗎?
是的,依據規則7.05(E):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傳球時,應判給予二個壘,仍屬於比賽進行中。又依7.05(E)原註,野手故意投擲手套如未觸及球時,並不適用,但亦屬比賽進行中。
跑壘員於進壘中被傳球擊昏倒在地時之突發事故應如何處理?
依據規則5.10(C)應宣告暫停,處理傷者,並與其他裁判協商,給予跑壘員如無發生此事故時之適當的壘。
一壘有跑壘員,投手轉身牽制一壘結果將球投入觀眾席,跑者應進幾壘?
依據規則7.05(H)規定:投手位於投手板對擊球員之投球,或企圖牽制跑壘員之傳球拋進觀眾席或球員席,或越過球場圍牆、後網,此際應屬比賽停止球,壘上跑壘員應給予一個壘。(注意,如符合規則7.05(H)﹝原附註﹞時應給予兩個壘)。◎又如該投手牽制壘上之跑壘員時,已退離投手板且將球傳入觀眾席時,則依據規則8.01(E)規定投手之軸心腳一但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即視為內野手,從而以後向壘暴傳之時,亦視同一搬內野手之暴傳處理,應給予兩個壘。【參考規則7.05(G)】
跑壘員在三壘,擊球員擊出三壘方向滾地球,跑壘員奔向本壘,此時守隊游擊手接獲該擊球後傳向本壘,結果該傳球擊中奔回本壘的跑壘員,使其在本壘之前跌倒,捕手此時拾起該球觸殺他,請問應如何處理?
上述案例應屬比賽進行中,該跑壘員被守隊捕手持球觸殺時,應被判出局。
一、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二壘後方的德州安打,此時三壘指導員衝出指導區,陪著二壘跑壘員往本壘跑,結果守隊之二壘手拾獲該球後往本壘傳,但該球卻傳偏了,導致捕手在接球時與該指導員於本壘附近相撞,使得一壘跑壘員也攻進了三壘,請問該如何處理?
依據規則7.09(J)及4.05之罰責令該指導員退場。判原二壘跑壘員出局,一壘跑壘員及擊跑員回二、一壘。
一壘有跑壘員,擊球至中外野平飛球,該跑壘員認為必定是安打,所以盡全力奔跑,其間通過二壘時,飛球竟被外野手撲身接殺,此時該跑壘員速折返往一壘回跑,但漏踏了二壘壘包,等到他回到一壘時,守隊卻將球傳入了一壘邊的觀眾席,結果裁判宣告給予該跑壘員進佔二個壘之權利到三壘,請問是否正確?
正確。依據規則7.05(G)﹝原附註﹞:如跑壘員(包括擊跑員)各已至少踏進一個壘時,則應以野手暴傳之球離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二個壘。◎上述判例中,如果守隊在比賽重新開始時,將球傳至二壘促請裁決:「該跑壘員在折返一壘時漏踏二壘壘包」,此際裁判可依據規定7.02之規定: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各壘。所以守隊一旦促請裁決成立後該跑壘員將被判出局。
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外野高飛球,被接殺後,三壘跑壘員踏壘後奔向本壘,此時守隊外野手也迅速將球傳回本壘,但球比人快,三壘跑壘員見球已傳至本壘,所以往側面滑壘,躲過捕手的觸殺,但並未觸到本壘板,卻故作已得分且走回選手席,此時守隊捕手持球追他,該跑壘員也繞過捕手欲再踏觸本壘,裁判應如何處理?
捕手應作出觸殺行為,經裁判認定跑壘員為避開捕手之觸殺動作已越出三呎線時,即可依規則7.08(A)判出局。上述案例中,跑壘員之滑壘行為,乃是他在滑回本壘未觸及本壘,如跑壘員並無企圖重新踏觸本壘時,守隊之捕手可以持球於壘板上促請裁決即可。如跑壘員正向本壘企圖再踏本壘時,守方必須在跑壘員還未及回本壘,以前觸殺他才可以判出局。◎又7.08(K)[原註]:跑壘員不踏觸本壘而走向選手席,致使捕手必須持球進去觸殺,才能使其出局的情況時,適用本項之規定。
無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三壘安打,兩位跑壘員均回本壘得分,擊球員進佔三壘,但一壘跑員在進壘時漏踏了二壘壘包,待球傳回時,守隊選手席之預備球員,告知剛才攻隊跑壘員在進壘時有人漏踏二壘壘包,於是守隊將球傳至二壘促請裁決(並沒有指是何位跑者),裁判員即時宣告出局,攻隊教練抗議,守隊促請裁決方式不對,請問攻隊教練抗議是否有效?
無效。依據規則7.01(D)[註二]說明:促請裁決應以言詞或以能讓裁判員瞭解之動作,做明白之表示。又舉例說明:如二壘已有二位跑壘員通過,而發現未曾踏觸壘,於是提出促請裁決時,應明確的表示促請裁決的對象,例如甲、乙、丙三位跑壘員都已通過三壘,乙未踏壘,應明示對乙之促請裁決。假如雖誤示對甲之促請裁決,未得到裁判員承認時,也得對乙或凡已通過該壘的跑壘員各提一次促請裁決。所以上述攻隊教練抗議應是無效。所以不得取消原出局的宣告,(雖然守隊促請裁決手序不完整,但裁判已明知促請裁決之對象為誰,才宣告出局)。但裁判員不得將促請裁決方式告知守隊,以達公平之原則。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觸擊成一壘方向之界內滾地球,此時擊跑員沿著一壘線方向跑,在一壘線後半段時雙腳跑於三呎線之內側,該時捕手拾球傳向一壘時擊中了擊跑員之背部,待球撿回來時,擊跑員已上了二壘,原二壘的跑壘員也已進本壘,如此情況該作何處理?
依據規則7.09(K)[原註]:跑壘員之兩腳須在三呎區之內或與形成三呎區之線上,三呎區之形成應包括三呎線在內。【趁考規則6.05(K)】◎上述案例中,擊跑員在跑向一壘後半段時,雙腳在三呎線內,因此被野手所傳球擊中時並不構成妨礙守備出局,成比賽進行中。
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滾地球,該擊球擊中三壘壘包後彈至界外區觸到站在界外區的三壘跑壘員,該跑壘員是否被判出局?
不被判出局。上述案例該擊球雖為界內球,但是在界外區觸及跑壘員,據規則7.08(F)[註三]規定:觸及壘而又反轉之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跑壘員時不成為出局,仍屬比賽進行中。【有關界內球及界外球可參考規則【2.25、2.26‧2.32、2.33】
無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攻隊採取雙盜壘戰術,守隊投手投球時,擊球員空揮棒後妨擬了捕手,但捕手仍然將球傳向三壘,觸殺了盜向三壘的跑壘員,原一壘的跑壘員也進佔了二壘,此時進佔二壘的跑壘員是否應該回到原壘?
依據規則6.06(C)[原註]: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妨礙」,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應返回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壘,但如雖受妨礙,捕手卻繼續行動使跑壘員出局時,視為沒有發生妨礙,因此該跑壘員出局,而擊球員不出局,其他的跑壘員可進壘,為比賽進行中。◎又可參考規則5.09(B)[原附註],[註一]、[註二]及6.06(C)[註二]。
無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觸擊成一壘方向之線邊界內球,擊跑員在跑向一壘時並將該擊球踢開,以防止被雙殺,此時裁判即宣告比賽停止,並判擊跑員出局,原二壘奔向三壘的跑壘員亦出局,且原一壘奔向二壘的跑壘員回到一壘,如此處理是否正確?
是正確的,依據規則7.09(H)之規定: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跑員明顯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時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壘上之跑壘員不得進壘。
無人出局滿壘的狀況,擊跑員擊出三壘滾地球,三壘手接到球後,先踏觸三壘壘包,在回傳本壘,造成三壘的跑壘員在三壘與本壘間遭夾殺,但夾殺卻沒有成功,並安然的回到三壘,但回到三壘時卻發現已出局之原二壘的跑壘員也立於三壘上(該跑壘員顯然不知自已被宣告出局),此時原二壘之跑壘員又返回二壘跑,結果守隊球員也因而持球追殺,在其回二壘前觸殺出局,這時二壘手又發現原一壘的跑壘員也立於一、二壘之間,於時又開始夾殺,終於又將他觸殺出局,其間三壘的跑壘員已回本壘得分,上述狀況應該如何處理?
裁判應於二壘跑壘員在不知自己已出局而返回二壘,且守隊企圖夾殺時,宣告比賽停止,並判擊跑員上一壘,原一壘跑壘員進佔二壘,而進入本壘得分之跑壘員返回三壘。上述情形裁判並未宣告暫停,只能照實際發生之狀況處理(三壘跑壘員得分,二出局,一壘跑壘員之情形繼續比賽)。【參考規則5.02及9.01(C)】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至三、游間滾地球,三壘手趨前攔球。游擊手也移向三壘手後面作後援守備(BACK-PU),卻正好與由二壘欲往三壘的跑壘員相撞,此時三壘手又漏接該擊球,使得及球員與跑壘員都安全進壘,以上奔向三壘的跑壘員是否構成妨礙守備?
案例中只有三壘手觸到球,故跑壘員撞到游擊手並不構成妨礙。(參考7.08(B)﹝原註﹞、﹝原註二﹞及﹝註一﹞)、﹝註二﹞)。相反的可依據規則7.06(B)判游擊手妨礙跑壘,(OBSTRUCTION)。【7.09 (I)規定:不避開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接傳球者,視為妨礙,但如二名以上之野手同時聚集處理擊球時,跑壘員觸及其中一名或兩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員之判決限於選定一名,依本規則之規定負有責任處理擊出球之野手,只要跑壘員觸及該野手或妨礙其傳接球,即被宣告出局】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至游擊方向滾地球,游擊手正欲處理擊出之球時被二壘欲跑向三壘的跑壘員撞倒,但是游擊手仍然將球傳至一壘刺殺了擊跑員,此時攻隊教練提出抗議,二壘跑壘員再撞上游擊手時就已經是妨礙守備,應成為比賽停止球,擊跑員上一壘才對,上述案例應如何判決?
以妨礙守備判二壘跑壘員出局。成為死球狀態,擊跑員安全上一壘。依據規則7.08(B)之規定:裁判員認定正在處理擊出球之野手(不管界內或界外球)受到妨礙時,不論跑壘員之行為是否故意均為出局。◎又依據規則7.09(G)、(H)之規定:倘依據裁判員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觸及擊出之球或妨礙野手進行處理擊出之球時,形成比賽停止,裁判原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判擊跑員因其隊友發生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得分。
擊球員觸擊,該球飛至投手區與一壘手中間,投手衝出接球漏接後,結果因衝力太大,導致撞上正往一壘跑的擊跑員,捕手撿起該球傳向一壘刺殺了擊跑員,該狀況因如何裁決?
上述狀況應是屬於投手失去處理球之機會撞上擊跑員,應判「妨礙跑壘」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跑員安全上一壘。◎依據規則2.51(原註)中段說明:野手處理擊球失誤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且依據規則7.06(A)之說明: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由裁判確定如無受到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所以上述案例應給予擊跑員上一壘。
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一壘邊靠近選手席旁高飛球,一壘手在接獲該球時,因衝力的關係,結果踏進了守隊選手席,(由於該比賽場地雙方之選手席並沒有圍攔圍住),此時一壘手並未跌倒,結果裁判員宣告擊球員出局,比賽停止球,一壘上的跑壘員獲進一壘,正確嗎?
不正確。一壘手接獲高飛球後並沒有跌倒,應繼續比賽,跑壘員得負險進壘【請參考規則5.10(F)及7.04(C)『原註』】(如比賽場地不符合規定時,另定該場地特別規則)◎又規則7.04(C)「原註」: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眾席、觀眾中或選手席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除此之外,順便參考規則6.05(A)「原註」後段。
二人出局,一、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游擊前強勁滾地球,游擊手接球後傳往二壘時,已來不及,但因該跑壘員滑壘離位遭觸殺,在該情況時,三壘跑壘員已跑回本壘,該得分是否有效?
上述狀況中原一壘跑壘員在觸及二壘壘包時,封殺出局的狀況已經消失了,該跑壘員滑壘過頭後,係屬於(T AG PLAY)狀況,所以,如三壘之跑壘員在地三出局前也就是在華壘過頭遭觸殺前進壘得分,則得分有效。【參考規則7.08(E)】
無人出局,跑壘員在一、二壘,擊球員擊出一壘前邊線上飛球,裁判宣告為「如屬界內球的話就是內野高飛球」,但該球落於線外卻再彈入界內區,投手撿起該球傳向三壘將奔向三壘的跑壘員觸殺出局。攻隊教練提出「內野高飛球,打者自然出局外,應屬比賽停止球,所以三壘跑壘員之出局應不能成立」。是否正確?
上述案例中,該內野高飛球一度落於界外區且無觸及野手又彈入界內區,故為界內球。且形成內野高飛球經裁判宣告後,則擊球員自動出局,同時仍為比賽進行中,壘上跑壘員可負險進壘,唯該飛球被接捕時,則視同普通高飛球,跑壘員須負再觸壘的義務,否則有出局的危險。【參考規則2.40及6.05(E)】
兩人出局,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中間方向二壘安打,跑壘員分佔二、三壘,守隊投手站上投手板,採固定式投球時未完全靜止,而被宣告投手犯規,因而三壘跑壘員獲准進至本壘得分,二壘跑壘員也進佔三壘,爾後投手又立於投手板時,守隊一壘手告訴投手說:「剛剛擊跑員安打時,通過一壘時未觸一壘壘包」,此時投手即退離投手板傳球至一壘,一壘手持球促請裁決。一壘審心知剛剛擊球員在通過一壘時確實未觸及一壘壘包,該狀況如何處理?
因投手已被宣告投手犯規,促請裁決無效。依據規則7.01之規定「促請裁決」應限於投手對擊球員之次一投球前,方使有效。上述案例中,投手於投出一球被判投手犯規後才提出促請裁決,所以無效。【參考規則7.10促請裁決的時效】
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游擊方向滾地球,游擊手接到該球後,為造成雙殺將球快傳二壘,二壘手在接該傳球與踩壘之同時,球卻由手套彈起,結果裁判宣告「SAFE」,守隊教練卻提出抗議說二壘手之動作應屬第二動作,所以跑壘員應判「出局」才對,上述案例應如何處理?
上述案例中的狀況,是為常見之情況,在現行規則中實找不出有「第二動作」之條文,但卻適用規則2.15確實接捕之規則: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且以其意識把球由手中投出成為明確的事實時。所以上述案例中該野手明顯的尚未持球控制,當然裁判宣告「SAFE」。
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空揮棒時,一壘跑壘員已盜向二壘,此時捕手傳球至二壘欲觸殺該跑壘員,但在傳球動作中觸碰到主審導致造成該跑壘員在一、二壘間遭夾殺,此時主審裁判即時宣告暫停,並令該跑壘員回到一壘,該狀況是否正確?
是正確,依據規則5.09(B)及「原附註」及「註二」之規定:倘主審妨礙捕手傳球時,跑壘員不得進壘,但捕手之傳球使跑壘員出局時,該妨礙則不成立。又因裁判的妨礙,因捕手的傳球而形式夾殺的情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使比賽停止,令跑壘員回原壘。所以上述案例裁判之處理是正確的。
擊球員擊出安打上一壘,此時守隊教練提出抗議,說該擊球員之背號與攻守名單上號碼不一樣,該名擊球員是否因背號問題被判出局?
不會。攻守名單以姓名為主、背號為輔,只要察明其原因是教練之筆誤並不是冒名頂替應令更正名單上之背號,不應以背號登記錯誤而判擊球員出局。上述案例之狀況曾於國內比賽多次發生,許多教練往往把守備位置填到背號欄裡,所以裁判員如發現球員的背號與名單上之背號不符合時應令其訂正,不該因比賽前未訂正之錯誤而使球隊於比賽開始後受到無謂的困擾。◎I.B.A.少棒軟式中服裝之規定:經辦理註冊在案之球員背號,不得變更。這必須特別注意的。(依據I.B.A.組織章程與特別規則)【參考規則4.01】
軟式少棒的比賽,捕手所持之手套往往使用野手之手套,是否被允許?
軟式少棒I.B.A.組織章程與特別規則中並無允許或不允許之條文,但規則1.12為捕手手套,1.03為一壘手手套,1.14為一壘手手套,1.15為投手手套各有分別規定。捕手手套的構造有緩和投球衝力之作用可妨止手部受傷之作用,為球員之安全起見當發現捕手使用一般野手手套時,應令更正捕手手套。【參考規則9.01(C)】
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獲得球數為一壞二好球,該擊球員採取觸擊戰術,結果擊球員沒有觸擊到,捕手也未將該投球接住,而滾到後擋網邊,擊球員見狀即往一壘奔去,並安全上了一壘,該三壘跑壘員也趁此機會回到本壘,爾後,守隊教練提出抗議說該擊球員於第三好球觸擊不成應判出局才是,上述狀況該擊球員是否應被判出局?
依據規則2.72之規定:擊球員擊球落空(包含觸擊)時。也就是說觸擊落空視同揮棒落空。◎上述案例中,該擊球員之觸擊,並未成界外球,且一壘沒有跑者,理應成比賽進行中。所以該擊球員除非上一壘之前,被持球觸及其身體或一壘,否則將不被判出局。【參考規則6.05(C)】
一壘有跑壘者,守隊就守備位置,當投手要投球時,一壘裁判發現一壘手之雙腳立於壘包之界外區域,該裁判員正欲告知該一壘手時,投手已將球投出,結果該投球剛好被擊成一壘界外區方向之平飛球,正好被立於界外區域的一壘手接殺,順而也觸殺了離壘之一壘跑壘員,此時裁判員即宣告被觸殺的一壘跑壘員安全回壘,該觸殺不成立,是否正確?
依據規則4.03之規定: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時,除捕手外所有球員應位於界內區。除投手及捕手外,其他野手可位於界內區任何位置。規則之4.03(C)﹝註﹞,有如此之說明:裁判員如發現上述情節時,即給予警告,並立即予以糾正,如未及警告糾正比賽以經進行時,不可因違犯本規則而使行為無效,裁判員須認該違犯行為確有利於守隊時,才能裁定該行為無效。◎上述情況裁判員認為若一壘手不事先站在界外區時,無法接到該球,因此裁定該接殺及觸殺行為無效是正確的。若裁判員認為一壘手站在界內區時也照樣可以接到該平飛球時,應判觸殺行為有效。
一、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接受了打跑戰術暗號,擊中球後,因過於用力揮棒,將整支球棒甩入場內並碰觸往三壘奔跑之二壘跑壘員,結果該跑壘員因而跌倒並被守對拾起球觸殺出局,攻隊教練提出抗議,(說該狀況應屬於比賽停止球),此時應如何處理?
不屬於比賽停止球。上述情形雖然整支球棒甩入場內,但沒有碰觸野手(守方),而碰觸的是跑壘員(攻方),因此不構成妨礙守備,比賽仍然進行中,所以二壘跑壘員被觸殺出局成立。
一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右外野深遠飛球,二壘跑壘員以為是安打,所以直奔回本壘,其間一壘跑壘員也已進佔二壘,但該球卻被接殺,此時一壘跑壘員見飛球被捕,即返回一壘,但在回到一壘前,被判出局,此時守隊教練問裁判員剛才二壘跑壘員之得分是否有效?
得分有效。除非守隊隊員在二壘上向裁判員促請裁決外,二壘跑壘員之得分有效。但如在二壘上促請裁決,雖然成為第三出局成立之促請裁決,依規則7.10(D)第三出局成立後,有其他促請裁決獲得裁判員之承認時,該促請裁決出局可算為該局之第三出局。因此二壘跑壘員成為第三出局就不能算得分。[參考規則4.09(A)]
二人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獲四壞球保送,該擊跑員在踏上一壘後,卻因有盜向二壘的行為被守隊一壘手持球觸殺而被判出局,其間原三壘的跑壘員,因擊球員獲四壞球被保送,所以用慢跑進壘,卻在擊跑員被判出局後,才踏進本壘,請問該進壘得分是否有效?
得分有效。依據規則7.04(B)[原註]之說明: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予之壘後,可再負險進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員之安全進壘權。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所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該出局雖在獲有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然有效。
無人出局滿壘狀況,擊球員擊出游擊前平飛著地球,二壘跑壘員見狀急速返撲回二壘,此時游擊手將球傳至本壘,捕手踩壘後,再傳球將擊跑員刺殺出局,但原一壘跑壘員見二壘跑壘員未進壘,結果遭夾殺,但又安然回到一壘,該狀況是否合法?三壘跑壘員得分是否有效?
上述案例中一切狀況均合法,此狀況乃是觀念上的問題,在擊跑員出局時,一壘的跑壘員義務進壘的狀況就消失了。而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時,擊跑員尚未出局,當時是屬於被迫進壘的狀況,捕手接到游擊手的傳球時只須踏觸本壘板即可,所以該三壘跑壘員得分當然無效。[參考規則7.08(E)]
無人出局,二、三壘有跑壘員,守隊教練喊暫停更換投手,待比賽開始後,攻隊輪為第四棒強棒打擊,結果擊出全壘打,將二、三壘之跑壘員送回本壘,得了三分,爾後,守隊教練又喊暫停,並告知主審,剛剛換上的投手已受隔場限制,是非正規的投手,該全壘打應不算,跑壘員應回到二、三壘,擊球員重新打擊才對,上述守隊教練所說的是否正確?
不正確。依據規則3.05(C)及[原註]之規定:依規則不允許替補投手時。若有其他球員替補投手上場者。裁判員得令正規投手返回投手位置進行球賽。若該非正規投手未被更換而已對擊球員投出球或使壘上跑壘員出局時,則該投手被視為合法,以後進行之比賽均為有效。◎又[原註]說明:如因主審疏而發表規則中不許上場的投手時,於該投手投出一球前,仍可令其替補合法之投手。但該不合法之投手於投出一球後即成為合法投手。所以上述案例所有比賽得分均為有效。
擊球員故意將打擊姿勢放低,投手投出之球裁判員宣告好球,攻隊教練提出抗議:該投球已高過胸部,應是壞球才是,裁判是依據何規定判決?
依據規則2.73之規定:在等待投球的擊球員,有時為了縮小好球帶,雖然採取了身體蹲下來,異於平時不自然的擊球姿勢,主審應依其經常採取的正常擊球姿勢來決定它的好球帶。上述案例情況國內比賽時常可見到,尤其少棒比賽,如此狀況裁判員應告知他,應該採取正常打擊姿勢才是正確。
攻隊輪到強棒打擊,投手企圖故意四壞球保送該強打者,結果投手在投出第三球時,擊球員卻跨出擊球區擊球把球擊成界外球,該擊球是否判界外球?
應判擊球員出局。依據規則6.06(A)規定: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擊中球時,不論是擊出界外球或界內球,均應被判出局,尤其對於故意四壞球時,主審應特別注意擊球時腳的位置,擊球員不得跳出或踏出擊球區外擊球。
擊球員擊出外野飛球。守隊外野手撲身去接捕該擊球,但是該外野手是用帽子接獲該飛球,此時裁判員即宣告「NO CATCH」(不是確實接捕) ,此時擊跑員已進佔二壘,攻隊教練提出抗議:守隊外野手將帽子脫離原位並碰觸該界內擊球時,應給予三個壘才是,該教練之抗議是否成立?
成立。按照上述案例依據規則7.05(B)之規定: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原來位置,碰觸界內球時,此時係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冒險進壘。所以上述案例中擊球員應給予三個壘之權利。
三壘有跑壘員,投手突然牽制三壘,結果三壘跑壘員遭夾殺於三壘與本壘間,但於夾殺傳球時,捕手因三壘手的傳球傳偏,所以用面具接住該傳球,並再將球傳回三壘手,且觸殺了回三壘的跑壘員,此時裁判員立即宣告「SAFE」爾後攻隊教練抗議:守隊捕手面具脫離原來位置並觸及傳球時,應給予二個壘,所以三壘跑壘員應得分才是,該教練的抗議是否成立?
抗議成立,應令該跑壘員回本壘得分。上述案例中依據規則7.05(D)之規定: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原來之處,碰觸傳球時,應給予二個進壘權,比賽仍屬進行中,跑壘員亦得冒險進壘。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中、右外野間飛球,此時二壘跑壘員向二壘壘包後面走了幾步,等待擊球是否會被接殺,結果該飛球被右外野手撲身接殺,此時二壘跑壘員即轉身衝踏二壘壘包奔向三壘,結果守隊教練令其二壘手持球觸壘促請裁決,該跑壘員在觸壘時犯規,應被判出局,該狀況應如何處理?
上述案例是屬於「促請裁決」行為,如守備方沒有提出「促請裁決」時裁判員不可判其出局。◎依據規則7.10(A)[原註]說明:再度觸壘係指飛球被捕後,以觸及壘包狀態起跑者。以離壘立於後方邊跑邊踏觸壘是違規的。所謂的(FLYING START)是違規的。上述狀況應促判促請裁決成立,跑壘員出局。
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平飛球,該平飛球朝投手右身邊飛去,此時投手返身欲接該球,結果該球碰觸手套後,彈向二、三壘之間,但卻觸及了二壘往三壘跑之跑壘員的頭盔,而在未落地前被守隊的游擊手接住,此時擊跑員已進佔了一壘,守隊教練提出抗議:該擊球應判接殺出局才對,上述案例守隊教練提出是否正確?
不正確;上述案例中,在守隊游擊手接住該球時,裁判員應即時做出不是確實接捕之手勢並宣告(NO CATCH)◎依據規則5.09(F)[原附註](1)(2)及[原註](1)觸及內野手後,再觸於跑壘員的界內球。(2)未觸及內野手,但穿過股間或身旁後,立即觸及後方的跑壘員且其他內野手已無機會對該球作處理行為時。[原註]:擊出球在界內區先觸及野手再於飛行狀態中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如該球在還未落地前被野手接獲時,不得視為飛球接捕,仍屬比賽進行中。◎又依據規則2.15之說明:又野手碰觸飛球後,該球又碰到攻隊任何球員或裁判員,雖再由另一野手接捕者亦不視為確實接捕。
擊球員擊出右外野深遠安打,該擊跑員經過一、二壘奔向三壘途中被守隊游擊手妨礙,此時二壘裁判立即宣告准許該擊跑員進至三壘,待該擊跑員佔進至三壘後,守隊將球傳至一壘促請裁決(擊跑員經一壘時未踏一壘壘包),一壘審即宣告出局,攻隊教練抗議既然妨礙獲進至三壘,理應與空過壘無關才是,上述狀況攻隊教練所提是否正確?
不正確。上述案例因擊球員跑壘失敗與被妨礙是無關的,一旦「空過壘」後,被持球觸壘促請裁決成立時均被判出局。依據規則7.06(C)[註二]之說明。
三壘有跑壘員,守隊投手立於投手板上看暗號,此時三壘跑壘員突然向本壘奔跑了幾步,在這時候,該投手即時將軸心腳退離投手板,並傳球於本壘,但該擊球員誤以為投球就將該球擊出,並造成安打,結果裁判員宣告擊球員妨礙守備,此狀況是否正確?
正確。依據規則7.07[註四]之規定:投手依規定退離投手板傳球時,捕手可在壘板上或踏出壘板前守備,擊球員如對該傳球揮擊的話,應以妨礙守備處理。◎依規則7.08(G)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在本壘妨礙守備時判跑壘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判擊球員出局,得分不算。該案例如三壘跑壘員在衝向本壘途中又折返三壘時,不得判跑壘員出局。依據規則7.08(G)[註一] 、[註二]之規定如下:註一:這裡所謂「妨礙本壘之守備行為」係指,擊球員妨礙野手持球觸殺擬得分之三壘跑壘員的行為,或持球擬觸殺跑壘員的行為或傳球予其他野手擬使跑壘員出局之行為。註二:本項規定係於無人或一人出局時,當三壘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於本壘妨礙了野手的守備行為所訂的規定,而三壘跑壘員剛出發奔向本壘或中途又擬折返三壘時,捕手雖受到了擊球員的妨礙,該三壘跑壘員不被判出局。只判妨礙之擊球員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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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局,跑壘員在二壘時,擊球員擊出三壘安打,是跑壘員得分,但擊球員到達三壘之途中沒有踏觸一二壘,守備球員觸球於二壘促請裁決,裁判員宣告擊球員出局,請問跑壘員之得分是否有效?
跑壘員之得分有效.但如守備員觸球於一壘促請裁決時則得分無效.因為構成擊球員未能到達一壘前之第三出局,依照規則4.09(A)[原附註]因擊球員未能到達一壘以前被判出局而該出局為第三出局時,在該行為中踏入本壘者其得分一律不算.
第九局前半終了時比數為二比二,最後半局後攻隊已二出局,擊球員在滿壘時擊出右邊方向二壘安打,以上情形中二三壘跑壘員相繼進入本壘得兩分,外野手拿球傳向本壘變為暴傳球,期間一壘跑壘員及擊球員二位正規觸及各壘進入本壘,請問該比賽最後的得分紀錄為何?如以上述同一狀況的另一比賽中,二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所擊之球飛越界內區圍牆的全壘打,四位跑壘員都以正規方法踏入本壘時其最後得分的紀錄情形為何?
1.前面情形雖然四位跑壘員都踏進本壘,但其最後比數為三比二後攻隊獲勝.適用規則為?後攻隊在第九局獲得勝利分(超過先攻隊分數),或第九局之後任何一局,再三出局以前獲得超過先攻隊分數的勝利分時,應視為正規結束比賽.(參考規則4.11(C)[原附註一])2.後面情形二比二時滿壘,因擊球員擊出場外全壘打,各跑壘員都照規定踏進本壘,該四分為正規的得分,因此最後得分紀錄為六比二,該情形適用規則為?最後一局之後半局,擊出越出場外的全壘打時,壘上的跑壘員和擊球員之得分應該被紀錄.
以二比三落後之後攻隊,在第九局之後半,一出局滿壘情況下擊出全壘打,但擊球員於一二壘間追越一壘的跑壘員,請為應如何處理?
上述在第九局後半或延長賽之後半局,因擊出全壘打支擊球員追越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時,不必等到所有跑壘員進本壘,只要決定勝分之跑壘員近本壘得分時,比賽應結束.(參考規則4.11(C)[原附註二])
二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三位跑壘員照規定觸及各壘進入本壘,唯有擊球員未觸及一壘進入本壘,球被送到一壘,一壘手持球觸壘後向裁判促請裁決,請問該情況中有效之得分為幾分?
該情況中進入本壘的四分都不能被承認.因擊球員漏踏一壘被促請裁決,經裁判宣告出局,第三出局為擊球員未觸一壘前出局時,該行為中的任何得分都不被記錄.如此擊球員的全壘打也被取消.(參考規則4.09(A)[原附註])
第九局前半局終了,七比四先攻隊領先時,雨勢漸漸大起來,後攻隊最後半局攻得三分成七比七.此時二出局跑壘員在二壘三壘,適逢豪雨無法繼續比賽,裁判宣告終止比賽,請問該比賽應算七比四先攻隊勝利或七比七和局比賽?
該比賽之最終記錄為七比七和局結束,雖然事實上後攻隊在二出局就終止,但對於未完成的第九局並不影響其結果,第九局後攻隊所得三分仍然是正規得分,該情形所適用的規則為:?比賽中止時,後攻隊已在攻擊並在未完攻擊時已與先攻隊同分或者領先時,其比賽之記錄為各隊所得之總分?(參考規則4.10(D)之(3))
一出局,二三壘有跑者,擊球員擊出左側方向的安打,三壘跑壘員順利地進入本壘得分,二壘跑壘員卻在本壘前被觸殺出局成為二出局,擊球員到達了三壘.但擊球員在通過一壘時漏踏一壘,結果球被送到了一壘,一壘手持球觸一壘向裁判促請裁決,請問三壘跑壘員的得分是否受影響?(參考規則4.09(A)[原附註一])
在規則上規定,擊球員未觸一壘前的第三出局行為中之任何得分不被承認,上列情形雖然三壘跑壘員在一出局時進入本壘,但也是擊球員於一壘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的行為,因此該得分依照規則應被取消.
二出局跑壘員在二壘,擊球員擊出三壘安打,二壘跑壘員踏入本壘,擊球員到達三壘的途中沒有觸及二壘,二壘手持球觸壘後向裁判員促請裁決(APPEAL)請問如何判決?
得分有效.擊球員沒有踏到二壘對於得分不影響,裁判員對擊球員宣告出局,攻守交換,擊球員只能被記錄一壘安打.(參考規則4.09(A)及10.07(D))
一出局時,跑壘員在一三壘,擊球員擊出左側方的長飛球,一壘跑壘員認為飛球不會被捕獲所以盡力向前跑,三壘跑壘員則站在三壘上,待球被捕時立刻攻入本壘,一壘跑壘員看到飛球被捕,返壘途中尚未到達一壘就被刺殺成為第三出局,請為三壘跑壘員的得分是否有效?(參考規則4.09(A))
第三出局不屬於封殺,三壘跑壘員於第三出局前踏進本壘,該得分有效.
第七局後半終了時後攻隊以九比一領先,第八局先攻隊獲得七分變成九比八結束八局上半,當後攻隊要開始第八局的攻擊時,下了豪雨致使無法繼續比賽,裁判宣告比賽中止,比數為九比八.後攻隊勝.請問裁判的判決是否正確?其比數是否應該回到各完成攻擊之第七局九比一之比數?
最後之比數為九比八,裁判員之宣判完全正確,該比賽為特殊情況之規則適用.若後攻隊在比賽停止時的得分比先攻隊多時,其分數之記錄為各隊獲得之總分.(參考規則4.10(C)[原附註二])
第四局後半終了時的比數為三比三,第五局先攻隊以零分終了前半局,後攻隊正要開始攻擊時下了豪雨,使場地成為不適合比賽的狀態,因此裁判員宣告截止比賽,請問該比賽是否是三比三的正規比賽?
該比賽不能成為正規比賽,如果後攻隊完成了第五局的比賽而無得分時,則為三比三之正規比賽.(參考規則4.10(C))
兩場連續的比賽,於第二場開始之前,其中一隊的經理不小心將上一場的Line up-cared(打擊順序表)交給主審:名單上列的投手已於上一場完投九局.問:他是不是必須任第二場的先發?
依據規則3.05(A)交予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上的投手必須場投球至第一名打者出局或上壘之義務.又規則3.05(C)3.08(A)(B)可供裁判參考,但裁判應在下場執法之前必須特別注意,規則4.01之規定.
主隊經理交出兩分不同得打擊順序表(line up cared),主審的那一份列著游擊手為第七棒,投手為第九棒,但比賽時交付給客隊的那一份則把投手的打序列為第七棒,主審未注意到此一錯誤.比賽至第三局,客隊經理提出該表,請問該如何裁決?
抗議無效.根據規則4.01(c),主審於接表後應校正副本是否一致,並將副本交給對方經理,裁判員所保留一份作為正式的打擊順序表.?裁判員須於賽前特別注意.
攻隊之某一擊球員,因安打上壘,而於壘上肚子痛,其經理換上代跑,而未先告知裁判,有無罰則?
並無罰則,依據規則3.08(A)雖未經宣布替補但換進之球員,若投手;已就投手板位置時.若擊球員:已就擊球位置時.若野手,已就被替補球員所就之原守備位置且比賽開始時.若跑壘員;已就替補球員所佔之壘時.均視為已進場比賽.裁判員應隨時注意場內球員之變換情形,以便向大會報告.
甲球員為代打球員,站上打擊區時,攻隊經理臨時改變主意,另派乙球員代打,結果乙球員被三振出局.此時攻隊經理又派甲球員代打,此舉動是否可以?又如隔了一局或數局,甲球員是否可以再派出場?
依據規則3.08(A)-2,甲球員一但進入打擊區則視為上場比賽之球員,換下後不得在同一場中上場.(此時裁判必須特別注意代打者是否已進入打擊區).
左外野手被換下,但未向裁判報告(於攻守交換時),也未經宣告,二出局後,新左外野手接獲攻隊所擊出之飛球,結束比賽,此時攻隊提出抗議,認為跟換球員未曾通知,因此該接殺不合法,這抗議是否成立?
不成立.依據規則3.08規定,(除非守隊換上球員是冒名頂替,否則是合法化).雖未宣布替補球員但換進之球員在下列情形均為已進入比賽.若投手;已就投手板位置時.若擊球員;已就擊球位置時.若野手;已就被替補球員所就支援守備位置且開始比賽時.若跑壘員;已就被替補球員所佔之壘時.
二出局滿壘時,下一棒的擊球員因打擊能力較弱,因此攻隊教練派出代打球員,但是忘了通知裁判,該代打球員擊出安打,把壘上的跑壘員都送回本壘獲得三分,此時守隊教練提出抗議?該行為是違法的,因裁判未通知該擊球員為代打之擊球員?,上述案例得分是否有效?
有效.依據規則3.08規定,雖未宣布替補球員但換進之球員在下列情形均為已進入比賽,若投手;已就投手板位置時.若擊球員;已就擊球位置時.若野手;已就被替補球員所就支援守備位置且開始比賽時.若跑壘員;已就被替補球員所佔之壘時.所以上述案例攻隊之得分有效.
擊球員獲得四壞球被保送,該擊球員慢跑到三呎線處時,突然向己隊教練說他腳抽筋無法跑壘,因此時正處於得分機會下,下一棒又是輪到強打所以教練決定換上代跑,該被換上代跑的球員就直接往一壘壘包進佔,而原擊跑員也回到選手席,結果守隊教練指示一壘手持球踏壘促請裁決;?被保送之跑壘員有進至一壘並踏觸一壘的義務?,該促請裁決是否成立?
守隊之促請裁決不成立.依規則5.10(c)?原附註?擊出場外支全壘打獲保送進一個壘或數個壘之情況,如跑壘員因意外事故而無法行使安全進壘時,得由其他替補員代跑.所以攻隊教練換代跑是合法的
兩人出局,三壘有跑壘員,該時守隊教練換上後援投手,待比賽開始時,投手牽制三壘跑壘員出局,形成三出局攻守交換,下半局輪至該投手打擊時,該隊教練派上代打,此時守隊教練提出抗議:後援投手未投完一人次,不可被替換,此狀況是否被允許?
允許替換.依據規則3.05(B)規定:更換投手後,代替出場之投手具有投球至當時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至一壘或至攻守交換為止之義務.所以上述條件已符合?攻守交換?之要件,因此可以被替換.
jason Zheng 製作